日照“7·16”石大科技燃爆事故案公開審理

2016-03-23 16:11:54 來源:新華網 作者:秦釗 責任編輯:朱玲 字號:T|T
摘要】3月22日上午,日照嵐山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涉“7·16”石大科技燃爆事故的石大科技公司楊某東、鞠某民等6人重大責任事故一案,這6人中,有案發時該公司的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有切水操作工、車間設備員等。

  3月22日上午,日照嵐山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涉“7·16”石大科技燃爆事故的石大科技公司楊某東、鞠某民等6人重大責任事故一案,這6人中,有案發時該公司的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有切水操作工、車間設備員等。

  檢察機關指控,2015年春節後,位於日照市嵐山區的山東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油品儲運車間311罐區球形罐因年檢進行倒罐作業。當年7月16日7時許,311罐區7號罐向6號罐倒罐作業過程中6號罐起火併發生爆炸。在此過程中楊某東作為企業安全生産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油品車間履行安全生産職責、落實安全生産規定不到位,鞠某民、李某賢、王某禧違反操作規程進行倒罐作業,倒罐作業過程中當晚值班人員佟某、賈某未遵守石大科技公司關於倒罐切水作業不得無人監守的規定致使311罐區6號罐發生爆炸,造成2名消防隊員受輕傷,直接經濟損失2812萬元。

  事故調查報告指出,這是一起較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直接原因為,石大科技公司油品儲運車間違規進行倒罐作業,在切水作業過程中無人現場監守,致使液化石油氣在水排完後從排水口泄出,遇點火源引起著火爆炸。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本案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

  公訴人發表了量刑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上述6名被告人屬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期間量刑。

  該案將由合議庭評議後擇期宣判。

  因該起案件涉案被告人多,案情重大,嵐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前成立了專案領導小組,多部門共同參與,分工負責,確保了庭審規範有序。

  市安監局組織全市各區縣分管安全生産的領導、危化品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150余人,以及嵐山區法院、檢察院、公安分局部分幹警50余人旁聽了庭審,該院還通過官方微網志向社會進行了庭審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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