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2015年高考舞弊案 6名教師被判刑

2016-11-02 10:27:24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范春生 責任編輯:王雪 字號:T|T
摘要】遼寧省瀋陽市中級法院近日對該市遼中區2015高考舞弊案終審宣判,負責聯繫考生並收取家長作弊費用的6名教師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2年2個月不等的刑罰。

  遼寧省瀋陽市中級法院近日對該市遼中區2015高考舞弊案終審宣判,負責聯繫考生並收取家長作弊費用的6名教師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2年2個月不等的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瀋陽市無業人員楊志清與遼中區一中學教師陳軍預謀在即將開始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中作弊並從中獲利。由楊志清負責購買作弊設備及高考答案、安放考試現場接收器等,陳軍負責聯繫高考作弊考生。隨後,楊志清通過QQ群與個體業主孫令取得聯繫,通過銀行卡轉賬方式支付孫令2.58萬元,購買了9個發射器、60個接收器、60個隱形耳機。

  與此同時,陳軍將胡某某、付某某(均為教師)介紹給楊志清,由這兩名新入夥的教師聯繫高考作弊考生。

  至高考前夕,陳軍聯繫4名作弊考生,胡某某聯繫3名作弊考生,付某某聯繫6名作弊考生。付某某還通過另3名教師李某某、王某某、孫某聯繫了9名作弊考生。陳軍等6名教師分別收取考生家長數額不等的作弊費用。

  2015年高考期間,就在上述被告人準備幫助考生實施作弊時,被有關人員發現,楊志清、陳軍等落網。

  法院認為,全國統一考試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在啟封前和啟封後,以及考試完畢之前均屬於國家秘密,故組織考試作弊行為是一種涉及國家秘密的交易性犯罪,本案中陳軍等6名教師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為此,對陳軍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對胡某某等另外5名教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2年不等的刑罰。

  據了解,一同涉案的楊志清、孫令也被認定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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