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對比一審稿,二審稿明確提出,紅十字會財産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不僅要接受政府民政等部門的監督,也要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這相當於,紅會收支擬納入審計監督範圍。
施行23年後,《紅十字會法》首次修改。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一審稿增設了法律責任專章,明確提出製造虛假資訊損害紅十字會名譽可追刑責,並提出由獨立第三方審計捐贈款物去向等。在此基礎上,二審稿對於紅會的資訊公開、監督機制等,作出了更為細化的規定。
收支審計結果向紅會理事會報告
郭美美事件後,業內人士紛紛提出,紅會擺脫“信任危機”的最佳途徑之一,就是完善監督機制。本次修法過程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教科文衛委員會曾赴廣西、上海、湖北等地進行立法調研,調研報告也提出,紅十字會的監督制度多是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監督手段,且監督範圍較窄,沒有形成完善的監督體系。
為此,一審稿規定,紅十字會的經費使用情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政府的檢查監督。同時要求,紅十字會應當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來源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報告。
對於一審稿的上述監督機制條款,昨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銘起作修改情況的彙報時表示,有的部門建議,應當明確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職責。二審稿吸納了這一觀點,將監督機制條款修改為,紅十字會財産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這相當於,紅十字會財産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不僅要接受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督,也要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資訊公開】
統一平臺公開捐贈款物去向
紅會的資訊公開一直是關注焦點。一審稿規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資訊公開制度,規範資訊發佈,定期向社會公佈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分組審議時,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上述關於資訊公開的規定火候不夠,缺乏可操作性。
對經費的來源、使用和管理要有明確的規定,必須建立公共資訊平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經費使用的公開透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張寶文在分組審議中提出,定期向社會公佈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這裡面就有一個問題,定期應該明確一下到底多長時間,我認為應該每年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范徐麗泰也認為,“應該明確定期是多長時間。到底是一季度一次,半年一次,還是一年一次?我認為至少一年一次,最好是半年一次。因為這是影響公眾對於紅會財務管理的印象。”
委員車光鐵也表示,目前,各地紅十字會組織普遍採取捐贈款留成方式補貼辦公經費支出。應該説,法律上對這種以善養善的做法雖然未作任何規定,但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國之所以屢受公眾質疑,主要在於公開、透明不夠到位。因此,有必要對紅十字會辦公經費來源、管理、支出等內容公開,進一步作出細化,切實保證紅十字工作正常運轉。
對於上述建議,二審稿將資訊公開條款修改為: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資訊公開制度,規範資訊發佈,在統一的資訊平臺及時向社會公佈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也就是説,對比一審稿,二審稿限定了紅會的資訊公開渠道,必須是統一的資訊平臺;調整了資訊公開時限,由原來的定期公開,修改為及時公開。
【去行政化】
委員:紅會和政府關係應明晰
一審稿未涉及紅會的去行政化問題。不過,一審分組審議時,去行政化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的討論焦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政奎認為,紅十字會之所以因為郭美美事件陷入信任危機,一方面原因在於,一些紅十字會發展中遇到的問題還沒有解決,例如上下級紅十字會及與地方政府的關係問題等,現在紅十字會既界定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但實際上又是行政體制內的群眾團體機關,既要遵守全國紅十字組織統一性的原則,但實際上地方紅十字會主要是接受地方政府的領導。正是由於這些問題沒有得到很好地解決,使得紅十字會更多行政化的色彩,運作效率不高,而且易引發公眾信任危機。
委員方新也認為,應明晰紅會和政府的關係,長期以來,從各級政府角度講,相當一部分是把紅會當成了政府的一個組成部門或者是下屬單位,對紅會有支援也有很多干預,比如當成人事安排和幹部安排的一個單位,直接調撥紅會的資産等,這是不合適的。從紅會的角度講,它的獨立性不夠,相當多的地方紅會較多地依賴政府支援,缺乏銳氣和勇氣去主動開展工作,而且存在官僚化和行政化傾向,公眾對此也有較多詬病。
值得注意的是,去行政化問題仍未涉及。張銘起表示,考慮到目前紅十字會作為群團組織,正在按照中央推進群團組織改革的要求制定改革方案,建議待中央關於紅十字會改革方案出臺後,再根據中央的精神以及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涉及的有關規定加以修改和完善。
【法律責任】
侵佔、挪用紅會財産可追刑責
一審稿的一大亮點在於增設了法律責任專章,分別規範了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律責任。提出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如有違背捐贈者意願、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物等行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如製造、發佈、傳播虛假資訊,損害紅十字會名譽,或侵佔和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或財産,均可追刑責。
對此,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應該增加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財産、未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審稿採納了這一建議,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章節,新增了三類違法情形,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如果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財産,未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或未依法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都可以追究刑責。
此外,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還提出,法律責任專章除了規範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律責任,還應該對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制定罰則。
二審稿增加規定: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器官捐獻】
紅會新增器官捐獻工作職責
一審稿規定了紅會的七大職責,開展救援、救災、應急救護培訓、志願服務,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等。
一審分組審議時,趙白鴿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應當將造血幹細胞和人體器官捐獻相關工作寫入法律,完整表述紅十字會的三救和三獻職責。近年來,在原來的衛生部,現在的衛計委的共同努力下,已經明確地把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報名登記、見證、分配還有緬懷紀念以及人道救助工作,交給了紅十字會,所以現在應將這一法定職責寫入修改後的紅十字會法,否則現在紅十字會做了大量的工作,已經有數以千計的器官捐獻的人,但是沒有法律支撐。
委員韓曉武也提出,實踐中,紅十字會實際上已經承擔了管理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參與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報名登記、見證獲取、緬懷紀念等重要工作。因此,在草案中進一步予以明確,有利於紅十字會依法履職。
二審稿採納了上述建議,在紅會七大職責基礎上,新增職責開展造血幹細胞、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的相關工作。
此外,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審議前三月,慈善法已於今年3月通過。如何厘清慈善法與紅十字會法之間的關係,一直是業內討論焦點。一審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姒健敏提出,慈善法出臺後,紅會接受捐贈和處理捐贈款物,應該按照慈善法的要求,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並且按捐贈協議來處理財産。
對此,二審稿新增規定,募捐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