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沂市政府辦公室日前印發《關於建立“飛地”項目主體稅收分享制度的通知》,確定自6月1日起對跨區域“飛地”項目實施主體稅收分享制度。
《通知》指出,由市內各級政府主導,在市域範圍內本地企業跨縣區異地投資建設的重大産業項目和重點經濟開發園區,以及本地産業園區承接市外國家重點發展區域的重大産業轉移項目,可本著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實行“飛地”項目主體稅收分享制度。此次納入實施範圍的“飛地”項目主要包括:跨縣區新上産業項目、跨縣區搬遷産業項目、跨縣區合作園區項目、跨市“飛地項目”。屬市場行為的自主遷移企業以及房地産項目不在實施範圍。納入“飛地”雙方分享範圍的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營改增後為改徵增值稅,下同)和企業所得稅縣區留成部分(以下簡稱“三稅”)。
《通知》明確了實行“三稅”分享的“飛地”項目應具備的條件。其中跨縣區轉移項目,原則上應達到以下標準:新型工業和生産性服務業項目投資額度分別在3億元、1億元以上;落戶蘭山區、羅莊區、河東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臨港經濟開發區的項目畝均投資強度不低於200萬元,落戶其他縣的項目畝均投資強度不低於150萬元;首期工程建設週期在1年以內。外地來臨沂市建設的“飛地”園區,原則上應達到以下標準:“飛地”園區首期須落戶5個以上投資過3億元項目,或園區項目總投資額在20億元以上;落戶蘭山區、羅莊區、河東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臨港經濟開發區的項目畝均投資強度不低於200萬元,落戶其他縣的項目畝均投資強度不低於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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