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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5日,《日照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首次向社會公佈,辦法對日照市城市建成區內犬只的飼養、經營、管理、攜帶和診療作出了明確規定。據了解,《日照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中規定,養犬管理工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養犬管理工作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居民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合法身份證明;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獨戶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同時,禁止居民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辦法中規定,在機關、企事業單位、醫院的辦公服務區;學校及托幼機構的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單位的集體宿舍區等區域禁止養犬,禁止養犬區域內不得攜犬進入。辦法對禁止攜犬進入場所和區域也作了明確規定:劃定遛犬區域外的公園、公共綠地、海邊沙灘;展覽館、圖書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候車(船)室、碼頭。對於以上規定以外的其他場所、區域的管理人、所有人可以在其管理的場所、區域內設置禁止攜犬進入標識,並有權制止攜犬進入的行為。
犬只實行狂犬病強制性免疫。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攜犬只到具備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犬只初次免疫時領取由免疫機構加蓋公章的免疫證明,並加挂免疫標識,以後每次免疫由免疫機構在免疫證明上進行登記。免疫標識應當佩戴于犬只頸部。
養犬人違反辦法規定,未對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的;在共用場地、公共場所和區域散養或者拴養犬只的;攜犬到戶外活動時未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鏈(繩)牽領的;攜犬在禁止遛犬區域內活動的;隨意處置及出售、轉運、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犬只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山東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辦法中指出,養犬人違反規定攜犬出戶未及時清除犬糞;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驅使犬只傷害他人;銷售犬只未附有檢疫證明;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犬只未附有檢疫證明的;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識的;阻礙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違反該辦法的養犬行為都將受到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