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犯死亡 家屬起訴看守所醫療費提供不及時

2016-11-11 09:11:47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張倩 責任編輯:杜敏敏 字號:T|T
摘要】10日,陽朔縣農民謝先從將一紙訴狀遞至陽朔縣法院,狀告陽朔縣看守所,對羈押中的兒子謝運東看護救治不力,醫療費提供不及時,最終其子死亡。

  11月10日,陽朔縣農民謝先從將一紙訴狀遞至陽朔縣法院,狀告陽朔縣看守所,對羈押中的兒子謝運東看護救治不力,醫療費提供不及時,最終其子死亡。

  2016年8月27日,陽朔縣看守所在押犯謝運東,因突發急症被送至縣醫院救治,隨後轉診至桂林市第二醫院。次日上午,醫生根據病情,表示嘗試“ECMO”(即體外膜肺氧合技術)是最後一線希望,要求家屬確認手術。由於家屬和看守所在誰該承擔近5萬元手術費的問題上爭議不下,第二醫院遲遲不能外請專家手術。十幾個小時後,看守所表態同意手術。術後不久謝運東死亡。

  27日4時:惡疾突發

  桂林市殯儀館B53號櫃,兒子遺體的存放之處。30歲的謝運東頭上戴著一頂鑲黃邊的黑色帽,額頭按風俗點了一顆紅“痣”。站在兒子遺體旁,謝先從沒掉眼淚,“他本來很瘦,因為搶救一直輸液,所以顯得浮腫。”

  殯儀館記錄顯示:“由陽朔縣看守所送至桂林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2016年8月29號,因病搶救死亡,現將謝運東屍體運送殯儀館,一個月後,火化處理。相關費用,由陽朔縣公安局承擔。”死因一欄,寫著“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徵?”

  113天,是葡萄鎮農民謝運東羈押在陽朔縣看守所的時日。病發前三天,他剛被陽朔縣法院以盜竊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起因是他與別人一起盜竊下榨村觀景臺的兩株價值上千元的“三角梅”。

  8月27日上午9點45分,陽朔縣葡萄鎮石口寨村農民謝先從接到陌生來電,對方自稱是陽朔縣看守所的人,語速急促地告訴謝先從,其子謝運東夜裏突發急病,已送縣醫院就醫,讓他趕緊過去看看。

  從崎嶇山路趕到陽朔縣醫院,已是中午時分。衝進內科,謝先從被兒子虛弱的狀態嚇住了。

  “我問他,‘是不是他們打你了?’他吃力地搖了搖頭。我查看了一下他身上,確實沒有傷。我便下樓去給他買梨。”

  買梨只花了不到10分鐘,趕回病房,謝運東已經昏迷,正被人抬著下樓往救護車上轉院。謝先從説,直到臨終,兒子都沒能醒來。

  與看守所交涉時,謝家人觀看了謝運東發病前後大約20多分鐘的監控視頻:8月27日淩晨約4點20分左右,謝運東從所在的6號床位下來,步履有些蹣跚地往監號外走。“他看上去有些搖晃,但還能扶墻自己行走!”大哥謝運勤稱。

  看守所的説法是,當時與謝運東同監室的人,發現謝運東情況不妙,就向值班管教報告。看守所馬上把他送至陽朔縣醫院,並沒有耽擱。

  27日中午:轉院進ICU

  陽朔縣醫院值班醫生覃學輝,負責為8月27日淩晨4:53送到醫院的謝運東接診。他記得謝運東送來時的狀況。“人送來時情況就很不好,拍的胸片非常白。”覃學輝這樣回憶。

  雲南省檢察院檢察技術處法醫許剛,在查閱謝運東病情記錄及體檢指標後稱,“胸片發白,提示患者的肺組織有炎性病變。結合體檢結果,可以説人送來時即屬危重病人。”

  首診的陽朔縣醫院入院記錄顯示:“患者自訴3天前出現胸痛、心悸、氣促”字樣,且“病後未系統診治”。

  據覃學輝介紹,因為病情急險,他們醫院救治不了,他隨後搭乘救護車,一路護送謝運東到市二院救治。北京青年報記者調查獲悉,轉到市二院之後,沒有幾小時謝運東便被送入重症監護室。

  “無論是在陽朔還是在桂林,謝運東搶救時一直被鐐銬拴住,這令家屬很不忍。我們多次向看管提出撤掉械具,可他們以沒帶鑰匙為由,拒絕開鎖。”謝運東的姐夫劉慶貴説。

  隨著謝運東病情的惡化, 8月27日傍晚8點多鐘,看管幹警提出讓家人將謝運東領走,“保外就醫”。

  “看守所黎副所長,把我和女婿叫到醫務樓後門,從兜裏掏出一張紙,在上面寫下‘謝運東在我陽朔看守所已生病,需要保外就醫,免去他的罪行,治好出來之後保證他不做犯罪的事’要我簽字!”謝先從説。

  “我對黎所長説,我沒法保證他出來不再犯罪,其實是藉口,我心裏想的是,到這會兒了,人快不行了,你們看守所把他推給我們家屬,好撇清醫藥費的義務。”謝先從説,他當時便假裝不識字,沒有簽字。據其透露,看守所前後向他們動員了兩三次。

  10月14日,援助律師吳暉就看守所涉嫌“推脫”醫療費一事,向陽朔縣檢察院石玉亮副檢察長詢問時,他的回復證實了家屬的説法:“幸好家屬沒有在取保同意書上簽字,否則,人一旦領走,後期的醫療費將由家屬承擔,與看守所無關。”

  28日白天:陷入休克

  8月28日上午,主治醫師開出了ECMO手術的醫囑。“人送到我們醫院來的時候,就是休克狀態。ECMO雖然不一定奏效,死亡率也很高,但就算有一線希望,總要嘗試一下,當然是越早做越好!”9月30日上午,參與搶救的重症科學室大夫農婷稱。

  謝運東的診療記錄顯示,由於其病程發作急險,又無法確診病因,醫生們做出了多種推測: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徵(呼吸、迴圈、腎臟)、膿毒性休克、重症肺炎I型呼吸衰竭、急性腎損傷、乳酸菌中毒、代謝性酸中毒失代償期……

  “從早晨到中午,再到晚上,醫生至少催促了四五次趕緊籌錢手術,否則會對病人越來越不利,但看守所始終不置可否。”謝先從説。

  市二院的診療檔案也顯示了整個“催促”的過程。

  第一張醫患溝通記錄表上,主治醫師何博告知家屬ECMO治療風險的時間,是上午10點20分,而謝先從簽字“需要和看守所協商”的時間是下午4點01分;第二張醫患溝通記錄表,主治醫師何博告知家屬ECMO治療風險的時間,是下午6點30分,劉父簽下“同意手術”的時間是晚上11點32分。此前5分鐘,看守所告知同意手術。而最後在確認“體外人工膜肺氧合(ECMO)輔助治療手術同意書”上,謝先從和大哥謝運勤的簽名時間,已是第二天(29日)淩晨。

  謝家人認為,由最初的拒絕,到最後終於同意手術,與8月28日晚7點謝運東的堂哥與看守所正副所長的兩個電話密切相關。

  在由桂林市電訊部門提供的通話清單上,北青報記者看到,除了幾次謝先從致電看守所領導的記錄外,當晚7時左右,謝運東堂哥謝運宏分別致電看守所正副所長索要手術費。

  在家屬提供的時長分別為1分鐘和5分鐘的兩段音頻中,前一個接電的黎副所長稱關於醫院費用的事,要由所長負責,自己無權定奪。而在後面的“交涉”中,堂哥謝運宏説他簡直要發火了。

  謝運宏問:“我那個堂弟,關在裏面生病了,現在醫院,你們沒得交錢,不給做手術,怎麼辦?”

  所長回復稱:“他這個手術做一次5萬、1萬,我問了政府,縣裏面説沒有這麼多錢出,哪有錢交?”

  隨後,所長便與堂哥談起責任問題:“他這個病不是我們造成的。你生病你自己也要交錢啊。你要追到我們交錢,我哪有這麼多錢交呢?我們也交了蠻多錢。這些事我們哪管得到的是不是?有病,我通知你們家屬,你們家屬去看,去陪護,該交錢交錢。那生病了,未必都國家出啊?”

  當家屬提出希望他們能先墊付,然後幫忙報醫療保險時,莫所長稱:“這個錢你去想辦法,我是沒有錢交的。

  29日1:30:終於手術

  謝先從説,在與看守所就兒子醫藥費一事“討説法”的日子裏,他諮詢了法律專家,最終搞清一點,就是在看守所裏發病,醫藥費應由看守所承擔。

  “《看守所條例》規定,看守所經費是看守所用於監管看守、教育人犯、做好人犯生活衛生和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專項經費。而‘醫療費’一項,包括人犯看病、住院的醫療費、藥費、體檢費,以及看守所醫務室購置的藥品和一次性消耗(低值易耗品)醫療器械等費用。”

  謝先從説,他始終搞不明白,為何法條擺在那裏,看守所所長卻説該由家屬自己籌錢。

  他的質疑,後來在石副檢察長處有了答案。事發一個多月後的10月14日,石副檢察長向援助律師回復:“陽朔看守所是陽朔縣的看守所,看守所每年有預算,按200人計算,每月伙食費、修繕費、醫藥費等都是有比例的。如果不夠,就要向政府打報告,申請政府追加撥款。如果是小病或正常死亡,一個人估計(一年)300元,總額也就一兩萬元。如果趕上謝運東這樣的病人,一個人就花了10萬元,別人就不夠看病了吧,所以要專門向上打報告,(錢)先由公安局出,再向政府要撥款。這個涉及到程式,最快都要五六天。”

  就在謝家人為搶救費陷入絕望之際,8月28日晚11點半,謝先從接到了看守所所長的電話,告知看守所已同意支付這筆費用,讓家屬過來簽字手術。8月29日淩晨1點半,接電後第一時間趕到的桂林181醫院心胸外科潘禹辰副主任,為謝運東做了手術。

  29日7:20:病人死亡

  8月29日上午8點,市二院住院醫師農婷,開出了謝運東的死亡記錄:“8月29日1點30分行ECMO治療……7:20,心電圖顯示呈直線,宣佈臨床死亡。”

  兩個月後,10月28日下午,律師吳暉拿到了“中國人民解放軍醫療門診收費憑據”(即部隊181醫院)的底單聯,上面顯示ECMO一項的費用是39056.99元,加上市二院的67695.25元,謝運東的醫療費接近11萬元。

  許剛因為工作關係,經常涉及對監所保外就醫人員審查鑒定,在他看來,看守所不堪醫療重負是普遍現象,而不是一兩個看守所重視與否的問題。

  “據我所知,每個看守所每月撥給每個在押犯的醫療‘人頭費’,也就15元到25元之間,各地基本都是這種‘價位’。可以想像,這樣的醫藥費標準能解決什麼問題?”

  黃世果曾因涉嫌敲詐勒索等罪名,在南寧市某看守所羈押四年半。他告訴北青報記者,維生素C是看守所的“看家”用藥。“不管哪不舒服,都會塞給你幾片維生素,我曾有一次直到咳血才被送去救治,醫生説我的肺部早就發生了炎症。”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看守所領域研究專家程雷認為,雖然《看守所條例》裏明文規定,國家有義務為羈押人員提供應有的醫療服務,但司法實踐中,因為沒有具體實施細則及硬性要求,很多地方政府並不重視。

  一個事實是,直到去世,謝運東的10天上訴期都沒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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