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發佈“雙11”消費預警 盤點價格欺詐方式

2016-11-11 08:38:58 來源:新華網 作者:孫瑩 責任編輯:杜敏敏 字號:T|T
摘要】“雙十一”前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佈轄區內法院今年前10個月審結212件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以一個個慘痛的教訓提醒著消費者要理性購物。那麼,網路購物存在哪些陷阱?

  今年的“雙十一”前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佈轄區內法院今年前10個月審結212件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相較于2015年全年度的數量,增幅超過600%,且商品價格欺詐情況較為嚴重。法院以一個個慘痛的教訓提醒著消費者要理性購物。網路購物存在哪些陷阱?又有哪些價格欺詐方式不為人知?法院又對消費者有什麼樣的建議?

  價格欺詐方式一 虛構原價、專櫃價

  網路購物,對於同款商品,比價資訊對消費者的誘惑力最大。商家往往在銷售價格旁邊標注上“原價”,以滿足消費者追求廉價的心理。什麼是原價呢?北京二中院民四庭副庭長王國才指出,不是商家宣傳的出廠價、進貨價、清倉價等等。國家發改委有關規定對此有明確的界定。 “原價”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促銷活動前七日無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職業打假人王先生在2014年11月11日網購一款名牌手錶,官方旗艦店網上標示“原價:72000,限量雙11價36000”,王先生查詢發現此前這款表最後成交價是57600元,他接下來做了三件事,三戰三捷。首先以價格欺詐要求退款,成功;接著向發改委舉報,發改委查實後處罰商家10000元;王先生又以價格欺詐為由將商家告上法院,索要三倍賠償108000元,獲得兩審法院支援。商家已經退款了,為什麼法院還判決商家要三倍賠償王先生呢?法官周維分析: 《消法》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上有沒有説一定要存在一個欺詐的結果呢?如果法律對此沒有限定的話,我們就適用現行的法律規定,他構成欺詐,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王國才也表示了,合同解除後,並不影響消費者索賠的權利。

  而這種虛構原價、專櫃價等比價資訊的方式,佔到涉及價格欺詐的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的90%以上。北京二中院民四庭副庭長王國才指出,在很多店舖在銷售網頁上標示現銷售價格後,以較小字體標注“原價或專櫃價”,但它所標示的原價、專櫃價等缺乏依據,另外一些商家為了規避關於原價的界定, “一口價”、“專櫃價”、“秒殺價”等模糊概念,誤導消費者。

  價格欺詐方式二 虛構商品的優惠幅度

  小張2015年7月網購一台H牌手機,單價為1999元,網店首頁標題位置宣傳此商品現貨拍立減200送禮,而小張實付款為1999元,商家並沒給消費者減掉承諾的200元。小張起訴商家的行為已經涉嫌虛假宣傳、價格欺詐,誤導消費者進行購買,請求退貨並索賠貨款三倍的賠償,法院予以支援。而更多的所謂折扣優惠,買一送一,裏面都暗藏小玄機。法官張君分析,成交價加上打折幅度算出來的原價,高於標示的所謂原價,打折幅度沒那麼大。

  價格欺詐方式三 結算價格高於標示價格

  小李在網上搶購移動電源,商家官方網站首頁宣傳:C牌M號移動電源,特價49元,可是小李下單結算卻發現,實際結算價格為69元。小李起訴到法院告商家價格欺詐,索賠500元,法院對商家電腦後臺系統出現錯誤的理由不予採信,支援了小李的訴求。法官提示消費者,要密切關注實際結算的價格。經營者一般以“限時”、“限量”為由,要求消費者在指定的時間內下單並完成支付。很多時候在結算支付中消費者就忽略了結算價格與標示價格之間的差距。

              熱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