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被控濫用職權 將民企鉅額財産估為0元

2016-11-02 15:05:16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杜敏敏 字號:T|T
摘要】11月1日上午,廣東佛山市南海區法院開庭審理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原法官史邵寧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一案。南海區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史邵寧故意違反執行程式,使一民企持有的40%股權被估價0元。

  11月1日上午,廣東佛山市南海區法院開庭審理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原法官史邵寧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一案。

  南海區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史邵寧在其于2010年至2011年期間承辦的一起執行案中,故意違反執行程式,使一民企持有的40%股權被估價0元,而後低價拍賣,造成該企業鉅額損失。該案曾被廣東省檢察院列為“服務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十大典型案例”之首。

  該案中受害企業的一名代理律師旁聽了庭審。11月1日下午,他告訴記者,史邵寧否認有罪,稱只是在工作中存在失誤。法院未當庭宣判。

  起訴書還顯示,除史邵寧外,時任龍崗區法院執行科科長廖建南也曾介入此案。起訴書披露,廖建南與上述執行案中申請執行企業的老闆彭偉苗係朋友關係,他曾受彭的請托,要求史邵寧幫忙加快執行進度。史邵寧因此得到了彭偉苗送其的一瓶酒、兩條煙和一盒茶葉。此外,史邵寧還曾通過廖建南找到彭偉苗,為其親戚安排了工作。

  澎湃新聞查詢龍崗區法院官網顯示,廖建南于2013年1月被選為機關黨委副書記。深圳市龍崗區法院研究室工作人員稱,目前廖建南仍在法院工作,並稱其職務“應該沒變”。就廖建南是否曾接受調查一事,該工作人員婉拒了澎湃新聞的採訪。

  法院執行科科長居間説情

  該案源於兩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南海區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2007年3月20日,深圳市龍崗區偉發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偉發公司”)與浙江義烏市商都市場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商都公司”)合資,承租深圳富爾達有限公司位於深圳龍崗區龍崗街道的兩棟廠房,組建深圳義烏小商品批發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義烏公司”),深圳偉發公司佔股60%,浙江商都公司佔股40%。後雙方在經營過程中産生糾紛,遂提請仲裁與反仲裁。2010年5月17日,深圳仲裁委裁決,浙江商都公司應支付深圳偉發公司違約金等共762.3507萬元。隨後,深圳偉發公司以浙江商公司都未履行裁決為由,向深圳市南崗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0年6月29日,深圳偉發向龍崗區法院申請查封並拍賣浙江商都持有的深圳義烏公司40%股權。當天,龍崗區法院執行局受理此案,執行法官為史邵寧。第二天,史邵寧以合議庭名義裁定,查封浙江商都公司持有的深圳義烏公司40%股權。

  深圳偉發公司老闆是彭偉苗,此前便與史邵寧相識。史邵寧案的起訴書顯示,時任龍崗區法院執行科科長的廖建南與彭偉苗係朋友關係,2009年4月,史邵寧曾通過廖建南找到彭偉苗幫忙,將其妻子的妹妹安排到深圳義烏公司工作,直到2010年5月離職。在龍崗法院執行局對上述執行案立案後,廖建南曾受彭偉苗的請托,要求史邵寧幫忙加快執行進度。2011年春節前,彭偉苗到龍崗區法院找到廖建南、史邵寧,其間送了史邵寧一瓶酒、兩條煙和一盒茶葉。

  以失效地址認定被執行人“下落不明”

  上述執行案件執行期間,史邵寧涉嫌在多個環節違反相關規定。

  起訴書指控,2010年7月,史邵寧在向浙江商都公司寄送龍崗區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民事裁定書》等材料時,回避了被申請執行人(浙江商都公司)在卷宗中寫明的有效聯繫方式,反而向其已經失效的地址進行了郵寄,草率認定被執行人浙江商都公司“下落不明”,導致浙江商都公司從始至終被排除在執行環節外。

  此後,法院辦案人員錯誤地排除龍崗法院通過搖珠選定的評估機構,將上述40%股權直接交由天健國眾聯資産評估土地房地産評估有限公司(下稱國眾聯公司)進行評估。

  起訴書顯示,在評估過程中,為加快進度,史邵寧將評估公司的工作人員叫到自己的辦公室進行評估。其間,深圳偉發公司法人彭偉苗多次私下找到評估人員,希望加快進度並給予關照。評估公司國眾聯公司採用了最不利於浙江商都公司的“成本法”進行評估,從而忽略了公司商鋪租金人民幣7300萬的未結算業務,評估結論為公司資金額度為-2000多萬元。但評估人以特別條款註明了未結算業務,提醒報告使用者注意。

  起訴書載明,史邵寧為了加快進度,違反相關規定,于2011年1月17日決定以10萬元(含委託評估費)起叫價委託拍賣公司對上述40%股權進行拍賣。

  不過,股權評估報告直到2天后的1月20日才出具,最終認定浙江商都公司的股權價值為0元。史邵寧未理會上述特別條款,採納評估報告繼續執行。

  濫用職權致民企損失巨大

  起訴書顯示,上述評估報告出具的當天,史邵寧將評估報告結論以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限令被申請執行人浙江商都公司10日內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逾期將依法進行拍賣40%股權。而根據民訴法規定,公告送達的,自公告起60日才視為送達。

  在未到送達日期的情況下,2011年2月10日,史邵寧作出拍賣上述40%股權的裁定,並再次以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再一次在未到送達日期的情況下,同年2月18日,浙江商都公司的股權被以330萬元的價格拍賣。

  上述股權被拍賣之後,又經多人轉手操作,最終使得上述執行案的申請執行人深圳偉發公司獲利。起訴書寫明,2011年2月18日,楊志群以330萬元競得該股權;同年2月23日,史邵寧裁定經拍賣股權轉讓;同年3月14日,廖國軍(深圳義烏公司總經理)以虛假出資的方式購得楊志群40%股權;同年4月6日,通過增資擴股以及虛假出資,深圳偉發公司、彭偉苗以及深圳偉發公司原訴訟代理人梁赤佔股達到94%。

  起訴書顯示,浙江商都公司被排除在整個執行環節之外,對該公司利益關係較大的知情權、參與權、異議權均被剝奪,導致浙江商都公司持有的深圳義烏公司40%股權在其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拍賣轉讓,造成其重大的經濟損失。經鑒定,截至2015年4月30日,浙江商都公司喪失的可分配利潤為人民幣445萬餘元。

  公訴機關指控,史邵寧無視國家法律,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不履行法定執行指責,致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追究史邵寧刑事責任。

  佛山市南海區法院負責該案的黃姓法官稱,史邵寧不承認檢察機關的相關指控,法院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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