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山東臨沂11月2日訊(趙文湘)花甲之年的陳某某與耄耋之年的劉某某都在同一個地方從事出租三輪車的生意。陳某某在停車時與劉某某發生衝突並將劉某某打成輕傷,陳某某經法庭傳喚拒不到庭,被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傳喚到庭參加訴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16年4月18日15時許,陳某某駕駛出租三輪車送完一位客人之後,又回到老地方等待下一單生意,但陳某某停靠三輪車時,車門碰到了停放在旁邊的劉某某的出租三輪車。所謂同行是冤家。雙方便因此小事發生爭執,進而産生肢體衝突,之後,劉某某在肢體衝突中受傷。經法醫鑒定,劉某某的損傷為輕傷一級。
劉某某於事發當日報案至公安機關。2016年4月24日,陳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因陳某某患有高血壓、腦梗塞後遺症(偏癱)不宜收押,于2016年4月27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本案經檢察院審查起訴至本院後,陳某某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為了確保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依法對陳某某拘傳,庭審得以順利進行。目前,該案已順利審結,本院依法對陳某某作出刑事判決並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
以案釋法
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因所涉案件性質不嚴重或社會危險性不大或者被告人本身具有特殊情形(懷孕、哺乳嬰兒、患病等)等原因,在審前程式中未被有關機關羈押,但到了審判過程中,有些會被告人會出現逃避審判或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情形,針對該情形,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也作出了相關規定。與拘傳經常會混同的另一個法律術語是傳喚。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拘傳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億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其到案接愛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通俗的説,傳喚就是叫過來,你可以不來;拘傳就是抓過來,由不得你不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根據情況,對被告人可以決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對被告人採取、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由院長決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經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
拘傳被告人,應當由院長簽發拘傳票,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拘傳被告人,應當出示拘傳票。對抗拒拘傳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