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案認定率僅一成 為何非受傷才定為家暴

2016-11-02 10:08:22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王曉飛 責任編輯:王雪 字號:T|T
摘要】家暴通常發生在36歲至49歲之間,女性主張男性實施家庭暴力的有187件,佔比高達89%;而男性主張女性實施家庭暴力的僅佔11%。

  隨著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實施,這一讓“清官”難斷的“家務事”有了明確的法律規範。但根據市三中院的調研,由於取證難等因素,法院認定構成家暴的案件僅為涉家暴案件總量的10.3%。法院表示,不宜將造成輕傷、輕微傷或精神抑鬱等後果作為認定的必備要件,是否構成家暴還要結合侵害方式、持續時間、反覆頻次、傷害後果等方面予以綜合審查判斷。

  數據

  僅22起案件被認定為家暴

  根據市三中院的調研,2014年1月至今年7月,北京市各中級法院審結的婚姻家庭類二審民事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共213件,主要集中在離婚案件,佔總案件93%,其餘7%的案件散見於撫養、扶養、贍養糾紛、探望權糾紛以及離婚後財産糾紛。

  調研結果顯示,此類案件通常發生在36歲至49歲之間,女性主張男性實施家庭暴力的有187件,佔比高達89%;而男性主張女性實施家庭暴力的僅佔11%。

  在213件案件中,經法院審理認定構成家暴的僅為22件,認定率僅為10.3%。在訴請損害賠償方面也僅支援了17件,且賠償數額多在5萬元以下。

  “這個結果可能與公眾的認識存在差距,但這與家庭關係的私密性有關。”市三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次仁卓嘎表示,受“家醜不可外揚”思想的影響,當事人會心存顧忌。而暴力行為的發生也不易被外人知曉,收集證據也十分困難。

  難點

  是否家暴界定存爭議

  雖然有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但對於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認定,始終是審判中的難點。

  今年3月,《反家暴法》在社會呼籲多年後終於實施。但根據調研,此類案件並未出現大幅增長,究其原因,部分當事人忍氣吞聲,沒有向社區、街道求助,亦沒有保留證據,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

  據介紹,在受理的213件涉家暴案件中,當事人多為口頭主張,部分當事人雖提交了相關證據,但也因證據不足而導致被法院採信率低。

  而我國《婚姻法》對家暴的概念和內涵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與《反家暴法》對於家暴的界定也有一定差異,法定構成要件難以確認,導致在實踐中理解與適用存在一定爭議,對暴力是否可以影響財産分割比例、撫養權、探望權等問題,法律規定尚不明確。

  法官釋法

  受傷不宜作為家暴必備要件

  據了解,目前《婚姻法解釋(一)》中規定,只有在給對方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情況下,才構成家暴。《反家暴法》則區分身體有形暴力與謾罵、恐嚇等精神暴力,前者行為強度、危害後果並無限制性要求,後者經常性方式實施可認定。

  市三中院表示,認定家暴應結合侵害方式、持續時間、反覆頻次、傷害後果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不宜將造成輕傷、輕微傷或精神抑鬱等後果作為必備要件。

  法院在判斷相關行為屬於家暴還是一般家庭糾紛時,應當考慮受害人的感受及意願、施暴者與受害人的婚姻感情狀況、社會一般大眾的觀念等。

  對於輕微的家庭糾紛或推搡,或雙方偶然的激烈爭吵,法院也不應認定為家暴。

  遭遇家暴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市三中院介紹,《反家庭暴力法》的作用重在預防與干預,也明確規定了受害人可以向基層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法律出臺前,順義法院作為反家暴試點法院,曾在2013年、2014年各發出過1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出臺後,截至今年9月1日,三中院轄區基層法院共發出9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所發人身保護令內容主要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毆打、辱罵、恐嚇、威脅、誹謗、騷擾、跟蹤、接觸、責令遷出居所,其主體對象多為夫妻。

  認定家暴分割財産可獲照顧

  據介紹,家庭暴力通常出現于離婚糾紛,這就導致案件會涉及財産分割問題。法院在分割財産時,會依據法律照顧無過錯方及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對受害人予以照顧,適當多分。

  特別是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需要治療、由於家庭暴力而失去工作或影響正常工作等,法院會考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財産分割份額。

  對子女的撫養權、探望權,施暴人並不一定當然喪失,法院需要依據施暴人的施暴情形具體考量。如果暴力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法院可以剝奪其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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