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開槍押運員被立案調查 情況查實後向社會公佈

2016-10-29 08:54:19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匡小穎 張香梅 責任編輯:王雪 字號:T|T
摘要】27日中午,一男子用磚頭追砸運鈔車,被開槍擊斃,引發社會關注。10月27日12時06分許,110接報警稱:在長安鎮烏沙社區一輛押款車被一名男子用石頭、水泥塊等物砸壞玻璃。接報後,烏沙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場處置。

  10月27日中午12時許,廣東省東莞市烏沙環南路上一名男子用磚頭追砸運鈔車,之後被押運員開槍射擊,男子倒地身亡,事後當地警方派出刑偵人員到場處理。28日下午,東莞市長安鎮政府發佈通報稱,公安機關已對涉案的押運人員梁某明立案調查,相關情況查實後將及時向社會公佈。

  公安機關對涉案的押運人員立案調查

  27日中午,一男子用磚頭追砸運鈔車,被開槍擊斃,引發社會關注。

  當天下午,東莞市長安鎮政府發佈通報稱,10月27日12時06分許,110接報警稱:在長安鎮烏沙社區一輛押款車被一名男子用石頭、水泥塊等物砸壞玻璃。接報後,烏沙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場處置。

  據了解,一輛押款車執行押運任務途經烏沙興三路路口附近時,被一名男子黃某(江西人)用石頭、水泥塊等物追砸車輛,導致車輛玻璃破損。車內押運員多次勸阻無效後,開槍射擊導致其受傷倒地。黃某經120到場救治無效死亡。目前,警方已經派出刑偵人員到場處理,事件起因及經過還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事發後,現場部分監控視頻流出,現場有人稱,該男子的電動車疑遭運鈔車剮蹭,男子追著運鈔車評理時拿磚頭砸壞車窗,但這一説法暫未得到警方證實。

  28日,東莞市長安鎮政府第二次發佈通報稱,10月27日中午,長安鎮一名男子因用石塊等物追砸行駛中的押款車,被車內押運員開槍擊中,經救治無效死亡。案發後,公安機關已對涉案的押運人員梁某明(男,30歲,雲浮人)立案調查,相關情況查實後將及時向社會公佈。

  法律對押運員的槍支使用有明確規定

  事發後,網友針對現場視頻裏的情況,對“押運員是否應該開槍”、“開槍前是否應該首先鳴槍示警”、“開槍射擊是否足以致人喪命”等問題展開討論。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銀行守庫、押運人員在執行任務中使用武器的規定》,在執行守庫、押運現金、金銀、有價證券任務中,為保衛國家財産安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押運人員可以使用武器:

  (一)守庫、押運人員的保衛目標受到暴力侵襲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襲的緊迫危險,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二)守庫、押運人員佩帶的武器,遭到暴力搶奪,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三)押運人員護送現金、金銀等財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遭到暴力劫持,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四)守庫、押運人員和運送現金、金銀等財物的車輛駕駛人員人身遭到暴力侵襲,非開槍不能自衛時。

  根據《規定》第二條,除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押運人員應先口頭或鳴槍警告。所以,如果情況特別緊急,則押運人員可以不經口頭或鳴槍警告,直接進行射擊。但是在一般情況下,押運人員應先進行口頭警告或鳴槍示警。

  《規定》對押運人員開槍射擊有條件限制。根據《規定》第二條,守庫、押運人員在必須開槍的情況下,對不法侵害人開槍射擊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並且,除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先口頭或鳴槍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懾服的表示,或者已經喪失侵害能力,應立即停止射擊。

  業內人士稱開槍需判斷的情況複雜

  此前曾從事過運鈔車押運工作的趙先生介紹,運鈔車上的押運人員都經過上崗培訓,根據規定,押運人員在押運過程中可以攜持槍證佩帶槍支,以應對突發情況。

  趙先生表示,根據此前工作中的相關規定,押運過程中,如果遇到有人意圖對押運人員或者財物造成危害,押運人員應首先對其進行口頭警告,警告起到作用後則不再採取其他行動。如果在押運過程中發生事故,車輛、人員或者財物遭受損害,應當及時報警對實施破壞的人員進行依法處理,並通知押運公司視情況決定是否更換車輛對押運物品進行轉移。

  趙先生據此前工作經驗介紹,在口頭警告和報警均無用時,押運人員和財物依然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可以動用槍支。每輛押運車上都有一個負責人,應當由他判斷是否可以開槍。“一般情況下開的第一槍可能是空槍,沒有子彈,得朝天上開,主要是起威懾作用。”鳴槍示警依然無法阻止不法分子對押運人員和財物的威脅時,押運車上的負責人可以指示押運人員開槍。“一般都是打在不法分子腿上,使其喪失侵害能力就可以了,特別緊急的情況下可以斃命。”

  趙先生稱,押運人員配備的槍一般是防暴槍,遠距離殺傷力很小,而近距離殺傷力則比較大,有可能導致斃命。還有一些押運人員配備的是鋼珠槍,殺傷力就沒有那麼大,一般不會導致死亡。“開槍前需要判斷的情況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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