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王某在支付10萬元定金後未能按時支付首付款,售房人李某提出終止合同。為此,王某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李某雙倍返還定金,而李某也提出反訴,向王某索要36萬元違約金。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並支援了李某合理的反訴請求。
2014年,王某與李某簽訂購房合同,約定購買李某位於通州區梨園鎮一套價值233萬餘元的房屋,付款方式為定金、首付款和貸款。合同簽訂後,王某向李某支付了10萬元定金,並準備用其售房款支付餘款。
後王某起訴至法院稱,他在出售其自身房屋中,由於購房人違法,他不得不重新出售,浪費了大量時間。造成原告無法在約定的2014年8月30日前向被告交付首付款。對此,他及時告知李某,對方明確表示可以等他湊夠首付款後再繼續履行合同。為了促成與被告的交易,王某將自身房屋以低於市場的價值對外出售。不料,當他即將拿到售房款之時,李某卻突然提出終止房屋買賣合同,不再出售該房屋給他。王某多次與李某協商希望繼續履行合同,但對方始終拒絕。為此,王某起訴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李某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
庭審中,李某卻稱原告惡意違約,先後以錢款湊不齊等藉口拒付首付款,從雙方約定的支付首付款的最晚期限(2014年8月30日)計算至今已長達153天,仍未支付首付款。李某還提出反訴要求解除合同並向王某索要36萬元違約金。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在支付定金10萬元後,第一筆首付款支付期限為2014年8月30日之前,王某不能在合同約定期限到達前取得購房款用於支付首付款,遂與李某協商延遲支付首付款時間。根據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及錄音證據,李某均表明其僅同意首付款支付時間延遲一個月,王某對此均未反駁或否認。據此,王某超過雙方變更的首付款支付時間仍未支付,已構成違約。後一審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並支援了李某合理的反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