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賄4700多萬元,2014年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其中包括在其情婦羅菲名下的一套房産。判決生效後,二中院開始執行。就在法院要求羅菲騰房時,羅菲提出異議,稱該套房産是她的父母為其購買,要求停止執行。近日,北京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羅菲復議申請,要求羅菲騰房,如果在限定期限內不自行騰房,法院將強制執行。
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及情婦
受賄皆獲刑
2014年10月17日,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法院審理查明,張曙光于2000年至2011年間,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或通過其情婦羅菲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幣4718萬餘元。
1981年出生的羅菲原是中國鐵路文工團歌舞團歌唱演員,是一名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鐵路文工團參加2010年的青歌賽。2013年11月7日,羅菲在二中院出庭受審,當時檢方指控其掩飾、隱瞞張曙光受賄犯罪所得共計198萬餘元。北京二中院審理後認定羅菲構成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羅菲不服上訴,北京高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目前,羅菲正在服刑中。
在張曙光一案的判決中,法院查明,張曙光于2005年至2009年間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曾向某公司總裁先後3次索要錢款800萬元。張曙光曾供述稱,這些錢一部分放在保險櫃內用於和羅菲的日常開銷,後來他又用其餘的錢加上自己的積蓄給羅菲買了房子。羅菲也曾出具證言稱,2007年,張曙光給其280萬元用於在京購買一套房産。
法院執行涉案房産
羅菲提異議
張曙光判決書後附的《扣押款物處理清單》中列明的第26項物品是一套位於北京市海澱區藍靛廠南路的房屋。
2015年1月,二中院作出執行裁定,按照生效判決,對張曙光的個人財産予以沒收,包括銀行存款和房産,在三套房屋中,其中一套就是藍靛廠南路的這套房屋,案發前由羅菲居住。後北京二中院發出公告,依據生效刑事判決將對查封的涉案房屋進行評估、拍賣,羅菲向二中院提出執行異議。她認為,購買涉案房屋的錢大部分是她還有父母給的,不應歸為張曙光的個人財産並予以沒收。
北京二中院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已判明對在案扣押款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且判決書所附的《扣押款物處理清單》中列明瞭涉案房屋,故法院依生效判決對涉案房屋採取執行措施符合法律規定。羅菲稱購買涉案房屋的款項大部分屬於其個人及其父母,但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而且羅菲在張曙光受賄一案中作為證人明確表示張曙光給她280萬元用於購買涉案房屋,因此法院對羅菲的主張不予支援。
此外,北京二中院生效刑事判決已認定涉案房屋屬於涉案贓物,並判決將涉案房屋予以變價,所得款予以沒收,羅菲要求停止對涉案房屋的執行,實質上是對執行依據本身存在異議,應當通過申請再審等其他途徑解決。二中院最終裁定駁回案外人羅菲的異議請求。
羅菲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復議。
北京高院維持一審裁定
駁回復議申請
羅菲認為,二中院裁定認定涉案房屋是張曙光案中被執行的財産是錯誤的。在張曙光案中,她所説的張曙光給錢款數額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證,沒有證據證明羅菲用於買房的現金就是張曙光給的那筆特定現金。
此外,在羅菲受賄一案中,北京高院終審裁定認定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説明羅菲的其他財産應受到保護,法院也無任何理由執行羅菲的其他財産。北京二分檢對羅菲的相關起訴書中,並沒有指控羅菲名下的這套房屋。
羅菲提出,作為獨生子女,她的父母不吝傾其所有積蓄、出資110余萬元幫助她購買該套房屋,且一直居住在該房中,如果法院強制執行,則她的父母在北京將沒有地方居住。
因此,羅菲請求撤銷二中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停止對涉案房産的執行。
北京高院認為,北京二中院依據生效刑事判決,對涉案房屋採取執行措施符合法律規定。羅菲認為刑事裁判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提出異議,實際上是對執行依據本身的異議,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等程式解決。最終,北京高院作出裁定,駁回羅菲的復議申請,維持二中院的執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