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初次審議的電子商務法草案引發各界關注和討論,諸如“網約車、線上租房、線上旅遊、線上家政等究竟是否屬於電子商務”、“在微信朋友圈賣東西究竟怎麼界定”等問題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昨日,北京青年報記者針對熱點問題進行採訪,不少業界專家對此進行了解讀。
焦點1
網約車、線上租房等是否屬於“電子商務”?
12月19日審議的電子商務法草案將“電子商務”定義為“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指的是“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和“電子商務經營者”。
電子商務法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該依法納稅,辦理工商登記,應防止資訊洩露、丟失、毀損,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等。
那麼,網約車、線上租房、線上旅遊、線上提供的家政服務等,是否屬於“電子商務”?
中國網路空間安全協會法律與公共政策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崔聰聰告訴北青報記者,上述情況均屬於電子商務範疇。此外,對於支撐電子商務的電子支付、快遞物流、信用評價等,電子商務法草案也作出了規定。
“網路遊戲、線上教育醫療、線上銷售藥品是電子商務,但考慮到這些活動有特殊的法律進行監管,草案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崔聰聰説。
焦點2
在微信朋友圈賣東西該如何界定?
在朋友圈賣東西算不算電子商務呢?
對此,崔聰聰解釋説,微信平臺提供的線上社交服務,不屬於電子商務範疇;如果在微信平臺進行經營活動,“比如微商,符合電子商務概念,就納入其中。”
而如果有人利用朋友圈的社交服務賣東西,崔聰聰認為,“如果僅僅是賣自己的二手商品,比如偶爾把二手手機、電腦等在朋友圈轉讓,不是經營行為,不屬於電子商務。但如果行為具有連續性、反覆性,那就應該界定為經營活動,承擔相應的責任。”
要怎麼理解“連續性”?崔聰聰表示,目前法律沒有明確標準,具體要交給監管部門或者法官判斷,“今後有必要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
“界定微信(交易行為)要具體分析商業模式、技術架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説,比如看微信的運營者有沒有從中營利、有沒有制定交易規則、有沒有要求對身份資訊進行核驗等,“我認為還要具體分析。”
薛軍説,這有待於未來行政執法者、司法者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焦點3
個人開網店到底用不用工商登記?
根據電子商務法草案,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産品自産自銷以及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此前,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呂祖善曾表示,“為有利於促進就業,可以對部分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經營者免予登記。”
針對“自然人開網店是否需要登記”的問題,薛軍解釋,如果自然人在網路上的活動具有了經營性特點,已經具有經營者身份,就必須辦理工商登記。但也有一些自然人,在網上偶爾從事二手貨買賣等行為,這種屬於C2C模式的情況,不需要工商登記,“這是因為這些人還不具有經營者的身份。”
不需要工商登記是否意味著對其放任不管?薛軍説,要讓平臺發揮相關職能,由平臺替代性履行相關管理義務。
針對“如果應當進行工商登記卻沒有工商登記怎麼辦”的問題,薛軍回答,這與線下無照經營類似,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可依據相關的法律規範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