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被監管部門施以行政處罰措施的上市公司數量不斷增加,股民維權行動也是此起彼伏。如今,天目藥業、京天利已經先後成為股民維權索賠的目標。“全國首例股民訴天目藥業證券虛假陳述案取得最新進展,天目藥業案出現首例股民勝訴。”知名證券維權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告訴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
在天目藥業案取得重大進展的同時,京天利正在遭遇逾百位股民的集體起訴。由於原告和被告律師對於京天利違規事件何時算揭露日時間點及索賠標準等存在明顯分歧,如果調解不成,預計法院可能年底作出判決。
天目藥業案迎最新進展
據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了解,近日,全國首例股民訴天目藥業證券虛假陳述案取得最新進展,杭州中院一審判決支援股民紫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天目藥業應當賠償紫先生損失10.16萬元(包括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
“一審判決勝訴極大地鼓舞了廣大股民依法維權的信心,提醒符合條件、尚未起訴的股民儘快參與、依法挽回損失。”原告代理人、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表示。
回溯之前的公告,2015年11月4日,天目藥業發佈公告稱收到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3 號。在處罰公告發佈後,杭州股民紫先生率先打響股民維權“第一槍”,委託厲律師向杭州中院起訴天目藥業索賠損失。2016年3月9日,杭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雙方爭議焦點包括:揭露日如何認定,原告損失與被告行為有無因果關係,被告是否應對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等。一審判決認定:天目藥業的違法事實已經構成證券法意義上的“虛假陳述”,判決天目藥業賠償原告全部損失10.16萬元,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索賠金額非簡單
按當前賬戶盈虧計算
厲律師介紹,天目藥業在2009年2月、2011年1月、2015年11月先後被證監會處罰三次,紫先生是第一個勇於起訴天目藥業的投資者。截至2015年底,天目藥業登記股東人數7589名,其中大量符合起訴條件的投資者不知道索賠權利、持觀望心態。
“雖然天目藥業上訴可能性很大,但我們有信心繼續打贏二審,目前正在繼續徵集股民索賠,提醒符合條件的股民及時參與,切勿錯失獲賠權利,”厲律師介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民均可以索賠:首先,在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2日期間買入天目藥業股票,並在2014年8月23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其次,在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間買入天目藥業股票,並在2014年11月28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
厲健律師特別提醒,索賠金額不是簡單地按當前賬戶個股盈虧來計算。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件股民長期持股、當前賬戶有盈餘也可以起訴獲賠。例如,符合上述索賠條件二且長期持股的天目藥業股民只要買入平均價高於基準價15.38元/股就可以參加索賠。
公開資料顯示,杭州中院此前曾經審理“杭蕭鋼構案”、“中捷股份案”、“新嘉聯案”、“華盛達案”、“宏磊股份”、“露笑科技”等多起重大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其中,杭蕭鋼構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選為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榜首,中捷股份案150余位股民經杭州中院調解獲賠1830萬元。
百餘位投資者
參與起訴京天利
近日,備受關注的投資者訴京天利證券虛假陳述案也有重大進展。厲健律師告訴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月中下旬密集安排京天利案開庭。截至23日已有數十起案件開庭完畢,另有部分案件還在管轄異議階段。
維權股民代理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介紹説,自從京天利2016年6月28日收到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至2016年10月底,已有112位投資者參與起訴了京天利,合計起訴索賠金額為3748.72萬元。
“從參與索賠的股民提交的對帳單來看,多數索賠者買入京天利股票的時間是在2015年5、6月份,買入價大概是在每股260元左右,而在2015年5月13日,京天利達到歷史最高價314.06元/股。每股京天利股票虧損100多元以上的比較常見。這些受損的投資者除了參與索賠,沒有其他維權途徑可走。”臧小麗律師告訴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
股票索賠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兩年,京天利的股票維權才剛剛開始了四個多月。已經加入法院起訴程式的112位投資者只是眾多京天利受損投資者中的一部分,還有若干投資者的起訴資料尚在準備之中,或者有的資料準備完備,待法院年底集中審判的壓力過後再去辦理起訴手續。
雙方激辯:違規事件
何時算揭露日?
據了解,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和被告律師對於京天利違規事件何時算揭露日時間點及索賠標準等存在明顯分歧。原告代理律師臧小麗認為,京天利在2015年6月23日發佈公告稱,公司關聯關係及相關事項未披露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該日即為被告虛假陳述的揭露日,該公告導致了京天利股價連續十二個跌停板,係京天利違規事件的首次揭露,2015年6月23日應為京天利虛假陳述的揭露日,在2015年6月23日之前買入京天利股票,並且在該日後賣出股票或繼續持有者應當獲得賠償。
而京天利方面的代理律師則不認可原告確定的這個揭露日時間點及索賠標準,而是堅持認為2016年1月26日公司公告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這一天才算是對京天利違法事實的全面揭露。
由於揭露日標準的確定意味著哪些投資者最終能夠獲得權利,因此法庭對雙方爭議的這個焦點尚未作出判決結果。但原告律師臧小麗表示,結合京天利的案件事實及法院對其他類似案件的處理結果,京天利公司的觀點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較低。因此在2015年6月22日及之前買入京天利,並且在2015年6月23日及之後賣出股票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獲賠希望較大。
據悉,除了揭露日、基準日這個爭議焦點以外,法庭還組織雙方對其他四個方面進行了辯論,包括:京天利虛假陳述涉及的違規事項是否具有重大性;原告的經濟損失與原告的虛假陳述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被告所説的系統風險是否存在,如果有對原告的損失有多大的影響;原告的損失用何種方法來計算等。如果調解不成,預計法院可能年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