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銀監會網站發佈《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徵求意見稿)》(簡稱新《指引》),這也是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1〕31號)(簡稱“31號文”)進行的全面修訂。新《指引》根據表外業務特徵和法律關係,將表外業務分為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仲介服務類、其他類等。
銀監會認為,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表外業務快速發展,而現行31號文的規則已難以適應當前表外業務的監管與管理需要,亟待更新和完善。
據了解,新《指引》是在系統梳理已有制度規則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加強表外業務的全面風險管理進行的統領性、綜合性規範。此前,31號文僅對表外業務分為擔保類、部分承諾類兩種類型業務。新《指引》則增為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仲介服務類、其他類等。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表示,新《指引》主要的變化就是表外業務比以往範圍更廣了,從原來比較簡單、初級的表外業務,向更複雜、更廣泛的表外業務發展,這也是銀行轉型的必然結果。
“由於銀行表外業務內容繁多,風險各異。且近年來迅速膨脹的表外業務風險可能沒有被納入銀行統一的風險框架中去管理。新《指引》要求部分表外業務也按照和表內業務相同的規則來計提資本和風險準備金。這從風險監管角度講,杜絕了部分銀行利用表外業務進行監管套利的動機,因為表內外監管力度是一樣的。”曾剛説道。
銀監會稱,新《指引》擴展了表外業務定義範圍,增加了新興表外業務類型,構建了全面、統一的表外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理順了各類表外業務的風險本質、法律關係和對應管理要求,有利於引導商業銀行規範發展表外業務,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新《指引》共6章39條,包括總則、治理架構、風險管理、資訊披露、監督管理及附則,強調商業銀行按照全覆蓋、分類管理、實質重於形式、內控優先、資訊透明的原則建立健全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加強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規範開展表外業務,並加強外部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