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後借款人才發現,除了利率、年限、還款方式等少數幾個指標,其對合同內容幾乎一無所知,甚至連發放貸款的具體支行都未被告知
你見,或者不見我,我就在那裏,不悲不喜——演繹自倉央嘉措;你簽或者不簽(房貸産品),我(霸王條款)就在這裡,不增不減——演繹自銀行信貸員。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個人購房貸款合同中的條款設計是否合理以及借款人是否有權選擇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此外,記者了解到,銀行的“霸王”不僅體現在合同條款中,在簽約環節也是“霸氣十足”:一式四份且每份兩、三萬字的借款合同,在銀行工作人員的“高效”指揮下,借款人僅花約10分鐘就簽約完畢;但是簽約後,借款人才發現,除了利率、年限、還款方式等少數幾個指標,其對合同內容幾乎還是一無所知,甚至連發放貸款的具體支行都未被告知。
房貸合同條款被指“霸王”
據媒體報道,10月19日,深圳市消委會點評銀行的個人購房貸款合同文本,指出其中存在未依法公示、不合理要求開戶等問題。市消委會已經向各涉評銀行發送整改勸諭函,督促銀行按照評議意見對條款進行修訂,也呼籲各界關注並敦促業界整改。各涉評銀行收到勸諭函後及時反饋了意見,大部分銀行深圳分行都同意評議意見內容,同意對部分條款進行修訂。
此外,因“個人購房借款/擔保/抵押合同”中存在的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等問題,某國有大行安徽省分行也曾經被相關部門約談。
《證券日報》記者從所獲的一份2012年版的公積金借款合同和一份2014年印刷的某國有大行的個人住房借款合同(截至今年9月初仍在使用的版本)發現,前者條款較少,頁數為10頁,字數大約僅有數千字;後者規定得較為詳細,頁數超過30頁,字數超過2萬字,且借款合同中的主要內容都是涉及借款人的義務,其中部分要求幾近嚴苛。
按照上述國有大行合同,“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已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財産,包括但不限于放棄、贈與、轉讓、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後續租或修改租賃合同)、出資、重復擔保、遷移、改為公益用途……”
“不能放棄、贈與,這些我能夠理解,但是未經書面同意,不能夠出租我覺得難以接受”,借款人小李(化名)表示,“我準備將房屋出租補貼月供,看房的人來了幾撥,但是還沒有敲定,價格也在與潛在客戶接洽中,沒有確定的客戶和價格,我怎麼向銀行提交申請?銀行審批需要的時間客戶能不能接受?如果銀行審批不通過,我會不會面臨違約?”
另據本報記者觀察,在實際操作中,該項規定較難落實。據地産仲介介紹,房屋出租業務要求房主提供身份證和房本即可,不需要提供銀行的書面同意。
“銀行房貸借款合同引起爭議比較多的條款主要有三大類:第一類是銀行免除自身責任,格式合同中對貸款人責任提及較少,且存在明顯的權利不對等;第二類是加重借款人責任,銀行基於風險控制,合同中提及借款者違約的事項存在與合同履行無關的問題;第三類是排除借款人權利,例如銀行規定,因合同糾紛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請求,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這一規定排除了借款人訴訟管轄的選擇權”,資深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面簽環節“霸氣更足”
“購房貸款遭遇銀行的霸王條款一點都不稀奇,我9月初為買二手房申請房貸,仲介機構幫我聯繫申請一家國有大行的貸款,我在面簽環節,銀行的工作人員只是把需要我簽名的空白處指給我,並沒有讓我仔細閱讀合同,還一直催促我,條款不能商量,快點簽名就行”,家住北京市西城區的小嚴(化名)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借款人完全是被動的,人家讓怎麼做就機械地服從”。
由於貸款簽字環節過於“神速”,小嚴甚至沒來得及問清楚自己究竟是在該國有大行的哪家支行申辦的貸款,到了約定了取回房産證的日子(銀行在審批環節需要收取房産證原件,大約一個月後借款人可以取回),小嚴都不知道該去哪領回房産證,只好又拜託地産仲介的貸款專員查詢具體支行網點。“之前被告知銀行會主動給我打電話領房産證,實際上,過了一個半月銀行也沒聯繫我,等到我幾經週折打通支行網點電話時,銀行的人才表示手續早就辦好了。”
上述借款人小李的情況與小嚴比較類似,簽合同當天,銀行工作人員拿出的是很多填空處都空白的合同,“我有點不放心,詢問是怎麼回事,銀行的人員表示,購房貸款都是先簽空白合同,隨後銀行處理好了再給我”。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多家銀行的房貸合同首頁都有著提示閱讀的類似表述,要求“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和黑体字部分,請自願簽訂本合同並依約履行,簽署本合同後即視為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但是,小嚴對本報記者表示,銀行的工作人員流程非常熟練,對於需要借款人簽字的合同頁碼早已經做好標記,在簽約環節,工作人員會直接找出這些需要簽字的頁碼讓小嚴簽字。“我的貸款合同一式四份、每份有30多頁且大約兩、三萬字,10分鐘就簽完了,比傳説中的一目十行還快呢。”(張 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