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相關部門加強對資訊披露的監管,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披違規而遭調查,更有多家公司因信披違規被處罰。
據《證券日報》記者整理同花順統計數據得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有101家上市公司被查出有信披違規行為。其中,有31家公司更是遭到最為嚴厲的行政處罰。
另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間,上交所和深交所相繼披露了50條收到《調查通知書》的公告;30條收到《警示函》的公告;21條回復《監管函》的公告。在上述公告中,信披違規成為多發事項。
有專家表示,信披違規一直是資本市場的重災區,面對內幕交易的豐厚利潤,很多人會鋌而走險。其認為,監管層對資訊披露的要求日益嚴格,將有利於整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多家公司遭立案調查
近日來,常山股份、匹凸匹、*ST烯碳、太化股份等上市公司紛紛被爆出涉嫌信披違規。
其中,常山股份公告稱,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請予以配合。”此外,*ST烯碳于10月13日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原因同樣是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法。
值得注意的是,如*ST烯碳因此受證監會行政處罰,並且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公司將因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13.2.1條規定的欺詐發行或者重大資訊披露違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證券日報》記者發現,深交所曾經通報批評*ST烯碳和其董事長王大明、董事兼總裁范志明、董事王利群、時任財務總監熊帄輝。經查明,*ST烯碳在一起對外投資和一起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中均未履行必要的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鋻於公司與公司高管違規事實及情節,深交所對公司及王大明、范志明、王利群等人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相比*ST烯碳即將面臨的退市危機,太化股份則因涉嫌信披違規而終止了重大重組事項。
據太化股份公告顯示,因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根據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調查的內容為2014年公司貿易收入疑虛增事項。
根據中國證監會《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顯示,太化股份不符合“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的規定。
因此,太化股份目前擬籌劃收購文化旅遊行業的重大資産重組事項因為涉嫌信披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而不得不被迫終止。
太化股份表示,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本次終止重大資産重組事項後一個月內不再啟動重大資産重組事項。
逾百家公司信披違規遭處分
與上述收到《調查通知書》不同的是,大連控股因為信披違規而被大連證監局出具警示函。公告顯示,大連控股未披露募集資金凍結事項和未披露為控股股東擔保事項。因大連控股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第一條的相關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大連控股採取出具警示函和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據《證券日報》記者整理同花順統計數據發現,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有101家上市公司存在信披違規行為,並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處分。
除上述大連控股因信披違規而被責令改正的處分外,還有31家公司被給出最為嚴厲的行政處罰。
證監會行政處罰中認定,S前鋒8700萬元的重大訴訟未在2010年—2014年財報中依法披露。S前鋒累計3億多元的定期存單質押擔保的行為沒有依法及時披露。證監會對S前鋒處以證券法規定的頂格金額的處罰,分別對S前鋒公司行政處罰60萬元,對主要負責人處以30萬元的罰款並給予警告。
據了解,S前鋒在 2015年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期間,正值股市大跌和資訊披露違法被立案調查階段,兩股合力使得S前鋒股價加速下跌,股民損失慘重。
有律師稱,鋻於S前鋒資訊披露違法違規的事實,凡是在2011年4月29日至2015年7月22日之間買入S前鋒股票,並在2015年7月22日仍持有的股民,截至2015年9月7日之前的損失可以要求賠償,對象為S前鋒或負有資訊披露責任的高管。
信披違規成索賠高發區
值得注意的是,在監管日益趨嚴格的形勢下,上市公司越來越多的信披違規行為被揭發出來。與此同時,因信披違規而索賠的事例也逐漸增多。此外,中小股東勝訴率也提高了一些。在業內看來,這將在一定程度上對信披違規的上市公司敲響警鐘,同時有助於加大中小股東維權信心。
據同花順統計數據顯示,華鑫股份的索賠已收到勝訴判決,應賠款項即將到帳;漢王科技的索賠已經開庭並有投資者已經收到賠償;紫鑫藥業和海潤光伏的索賠正在訴訟中;大智慧的索賠也正在審核中。
除上述公司外,目前宏磊股份、深華發、京天利等多家上市公司也被律師指出投資者可以進行索賠。
其中,深華發收到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公司存在未按規定披露與控股股東子公司關聯交易事項;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資金往來事項;未按規定披露超額關聯交易事項。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深華發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有律師稱,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為:在2014年4月18日至2016年1月18日期間買入深華發股票,並在2016年1月19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記者 矯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