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
(徵求意見稿)
為清潔空氣、節約能源、緩解交通擁堵、方便出行,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保護合乘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駕駛員)事先發佈出行資訊,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駕駛員的小客車、分攤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費和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共用出行方式。
二、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資訊服務平臺各方自願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三、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循公益合乘優先、民間互助自願、維護合法權益、合乘資訊真實、分攤成本合理、嚴禁非法運營的原則。
四、合乘雙方可以合理分攤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氣、電費用和道路通行費用。
燃油小客車油費參照車輛標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實時油價進行計算,使用氣、電為動力的小客車參照該標準計算。
五、駕駛員應有1年以上駕齡,身體健康;在合乘中應當依法自律、安全駕駛;所選擇的線路應當符合順路便行的原則。
提供合乘的車輛須是駕駛員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號牌且經檢驗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車。
六、駕駛員應當事先發佈出行資訊,與合乘者約定行駛線路、出行時間、乘車地點、費用分攤、安全責任、人身保險等事宜。
合乘雙方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個人資訊並進行核實,確保合乘規範和安全。
七、合乘資訊服務平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實行實名註冊,內容應當包括:駕駛員身份證、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及保險狀況等資訊;合乘者身份證;駕駛員、合乘者的手機號碼;
不得為駕駛員和車輛條件不符合要求、登記事項不完備的合乘行為提供註冊和合乘資訊服務;
(二)所提供下載的合乘軟體應當獨立設置,不應與巡遊車、網約車軟體合併;合乘軟體應當為合乘雙方提供協議文本;
(三)按照本意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合乘分攤費用;
(四)註冊駕駛員的合乘頻次每車每天不得超過兩次;
(五)註冊駕駛員和車輛如發生違法行為或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平臺應當及時登出其註冊資訊、停止提供合乘資訊服務;
(六)應當妥善保護合乘雙方資訊,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網信等部門依法監管。
八、禁止任何企業和個人以合乘名義開展非法營運。對收費明顯高於合乘計費標準、提供合乘服務超過規定次數、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由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九、本市鼓勵社會各界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宣傳活動,規範合乘行為、抵制非法運營,維護合乘當事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