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海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三個文件,上海發佈微信公眾號10月8日報道了8個熱點問答。
1、如何促進巡遊車轉型發展?
答:一是促進出租汽車新老業態融合發展。鼓勵巡遊車經營者、網約車經營者依法通過兼併、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實現新老業態融合;鼓勵傳統出租汽車建設網際網路平臺,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
二是優化巡遊車經營模式。鼓勵、支援和引導出租汽車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出租汽車駕駛員收入分配方式及標準。在完善現有託管模式的基礎上,創新出租汽車個體工商戶管理模式,通過第三方社會組織參與政府委託管理。
三是優化巡遊車運營模式。逐步形成以“電調(電話、網際網路等方式)+站點候客”為主的運營模式,提高運營效率。
四是優化巡遊車運價管理。在進一步完善出租汽車企業成本規範制度的基礎上,合理制定並適時調整巡遊車運價水準和結構。
五是提高巡遊車駕駛員職業吸引力。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鼓勵企業提高駕駛員福利待遇,改善駕駛員工作環境。
六是提升出租汽車行業服務品質。明確責任主體,完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品質考核體系,定期對企業的服務品質進行考核,開展行業服務頑癥專項整治。
2、為什麼本市提出網約車要在本市註冊登記?
答:主要考慮了三個方面:第一,根據本市制定的《上海市交通白皮書》,本市堅持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和公交優先發展戰略,作為個性化交通,網約車應堅持適度發展的原則。
第二,作為出租汽車的一種業態,網約車具有地域性服務特徵,交通部《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禁止網約車異地經營。
第三,1994年以來,本市長期施行機動車額度增量控制的相關政策,對小客車的擁有和使用進行了控制,尤其對外牌車輛實施了一定的限行措施,有效緩解了本市交通擁堵加劇的趨勢。依據目前實施的限行措施,僅有在本市註冊登記的車輛才能提供全時段全路段的出行服務。
因此規定,只有在本市註冊登記的車輛才能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
3、為什麼本市對網約車駕駛員的戶籍提出了要求?
答:網約車屬於出租汽車的一種業態,具有明顯的地域性特徵。據《2015年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至2015年末,本市常住人口總數已超過2415萬,城市常住人口的大幅增長,對城市資源承載能力和城市綜合管理都帶來了很大的影響,按照中央和本市加強人口規模控制和管理的要求,本市明確,網約車駕駛員應具有本市戶籍。
4、個人和企業從事網約車經營有哪些規定?
答:個人僅限為其所有的一輛車輛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且其須持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除出租汽車和客車租賃經營者外,其他單位所有的車輛不得申請網約車經營。出租汽車和客車租賃經營者所有的車輛和駕駛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若干規定》的要求,並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證件。
5、網約車平臺公司和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哪些相關規定、行為規範?
答:本市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並向乘客提供本市電子或者紙質出租汽車發票;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當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並納稅;在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資訊安全有關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
網約車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品質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不得拆除、損壞或者遮罩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不得安裝巡遊車計價器、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設置巡遊車營業站的機場、火車站等區域內攬客;不得將車輛交于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等。本市巡遊車與網約車車輛實行分業經營,不得超越核準的經營範圍。
6、除《暫行辦法》外,本市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和網約車駕駛員發生違法事故行為增設了哪些罰則?
答:本市增設網約車平臺公司未按照規定維護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或者應急報警裝置的;發佈機場、火車站等區域內的召車資訊的;未建立或者執行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等,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本市增設網約車駕駛員拆除、損壞或者遮罩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的;安裝巡遊車計價器、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的;駕駛網約車巡遊攬客,或者在機場、火車站等區域內攬客的;將車輛交于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等,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除此之外,可依據非法客運、網路監管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網約車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罰。
7、《合乘實施意見》對合乘車輛和合乘車駕駛員有什麼要求?《合乘實施意見》對合乘行為有什麼要求?
答:對合乘車輛:一是車輛應在本市註冊登記;二是七座以下小客車;三是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非營業性車輛;四是車輛通過本市環保檢測和安全檢測;五是合乘車輛應當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
對合乘車駕駛員: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1年以上駕駛經歷;自註冊之日前1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在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平臺進行註冊提供合乘出行;駕駛員應為車輛所有人。
提供合乘出行的駕駛員應通過合乘服務資訊平臺預先發佈合乘出行資訊,駕駛員應與合乘者按照人數平均分攤相關成本;合乘者的上車地點應在合乘出行車輛出發地周邊半徑1公里的範圍內,或者合乘者的起訖點在駕駛員經過的路線附近;每輛車每天不得超過兩次合乘出行。
8、為什麼本市規定“合乘車輛僅限于在本市註冊登記的車輛”以及“提供合乘出行的駕駛員應為車輛所有人”?
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本市制定《合乘實施意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明確界定合乘行為與經營性網約車、非法客運的區別,規範合乘行為。為了鼓勵合乘出行的方式,允許合乘者分攤部分合乘出行成本。雖然合乘是一種互助共用出行方式,且屬於非盈利性,但由於合乘者屬於除車主以外的第三方人員,分攤成本也將構成與合乘提供者的民事關係,合乘提供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鋻於目前在本市使用的外牌車輛不在本市註冊登記,並存在一部分外牌車輛所有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情況。為了確保合乘者的人身及財産安全,便於發生安全事故和民事糾紛時的責任認定,從而落實提供合乘出行駕駛員的主體責任,本市對合乘車輛提出應在本市註冊登記和僅限于車輛所有人提供合乘出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