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家工商總局公佈《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記者注意到,除新消法規定的四種類型商品外,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三類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在10月11日前,公眾可登錄工商總局網站、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等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辦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再明確三類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新消法設立了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規定消費者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四類商品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不過在實施過程中,經營者和消費者對於哪些“其他”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退貨程式等存在爭議。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三類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即:拆封後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
明確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標準
根據新消法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該完好。但商品完好和不完好的標準如何界定?徵求意見稿提出,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對於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如下:一是食品、藥品、保健品、化粧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辦公耗材、汽車耗材類,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二是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塗改強制性産品認證標誌、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産生激活、授權資訊、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三是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
産生退貨時贈品需要一併退回
根據徵求意見稿,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路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網路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併退回。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若贈品不能一併退回,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市場價支付贈品價款。商品退回所産生的運費依法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退款方式比照購買商品的支付方式。如果消費者採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支付貨款的,商家在消費者退還商品後應當以相應形式返還消費者。採用信用卡支付方式並支付手續費的,商家可以不退手續費。禮包、套裝或滿減優惠活動中的部分商品退貨,根據購買時各商品價格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商家拒不退款至少罰款1萬元
徵求意見稿強調,網路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於網路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銷售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且未通過顯著的方式明確標注商品實際情況的,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記者 王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