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山東省民政廳副廳長李光傑在發佈會上通報相關情況 中國網·新山東頻道記者 李曉夢 攝
注重提高退役士兵安置品質(國企招聘:不得少於5%的工作崗位用於安置退役士兵)
《辦法》明確規定:“承擔安置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計劃,及時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用於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提供不少於招收聘用人員數量5%的工作崗位用於安置退役士兵”。這一規定有利於保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品質。
進一步完善公平安置退役士兵的措施和辦法(安排工作:檔案考核分值權重不低於考試總分值的60%)
為鼓勵士兵在部隊積極工作多做貢獻,《辦法》設立了激勵條款,規定“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實行文化考試與檔案考核相結合的安置方式,退役士兵檔案考核分值權重不得低於考試考核總分值的60%”。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選擇崗位,也有利於鼓勵服現役的士兵更好的工作。
加大了退役士兵就業合法權益的保障力度(報考公務員: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依據相關法規,對退役士兵在就業方面的權益保障作出了規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下人員的工資與福利待遇等,這些規定有利於保障退役士兵就業的合法權益。
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在《辦法》中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協作,抓好落實,特別是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經費預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一次性經濟補助、傷病殘士兵安置、退役與供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落實法律責任等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