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名稱或法人代表後是否可查?
有些中小企業、個人企業通過行賄攬生意攬業務,被司法機關查處以後改頭換面,重新進行企業登記再繼續做生意,是否可以規避行賄犯罪檔案查詢?
對於這種現象,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廳長宋寒松表示,檢察機關首先是要準確錄入並可根據組織機構代碼進行查詢。“如果公司企業變更了名稱或者法人代表,一般不能查到行賄犯罪記錄,但是如果組織機構代碼沒有改變,還是能夠查到的,將行賄犯罪記錄與組織機構代碼的一一對應,就會避免此類事情的發生。”
宋寒松同時表示,檢察機關還會嚴把審查關,儘量避免這種現象發生。比如説對公司、企業故意不查詢的項目,如項目經理、法人代表,要及時予以糾正。同時加強與工商部門的配合協作,嚴格公司企業的信譽監管,跟蹤、監督公司企業的資訊變更行為,共織誠信網路。
打擊行賄是否影響查處受賄?對反腐敗有何意義?
“加大打擊行賄犯罪力度與打擊受賄犯罪並不矛盾。”宋寒松説,查辦行賄犯罪不僅能夠敦促行賄人檢舉揭發受賄,主動出證,而且往往能帶出一批受賄人,促進受賄犯罪的查辦工作。
對於反腐起到的作用,宋寒松表示,檢察機關負責提供行賄犯罪記錄的查詢服務,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行賄查詢結果採取一定的規制措施,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進行限制,以減少行賄犯罪機會,把更多的機會讓無行賄記錄的單位和個人享有。
“當然,在這項工作中,檢察機關只負責建設檔案庫和提供查詢服務,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置由有關主管部門和業主單位負責。檢察機關‘不參與、不干預’對行賄犯罪單位和個人的具體處置。”宋寒松説。
上了黑名單,怎麼辦?
檢察機關明確表示,如果上了黑名單,也不是“一棍子打死”,永無出頭之日。行賄單位和個人都有回歸社會、重新開始的機會。
單位和個人行賄犯罪從生效之日起,只要不再犯罪,經過10年就不再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其次,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對被查詢單位和個人作出評價,根據其規定時限進行處置,而處置時限都比查詢期限要短很多。對一些整改和採取預防措施有明顯成效的公司、企業,檢察機關可以將其表現情況以書面形式通報有關主管部門,作為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