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債務償還和風險防控責任 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
明責任、硬約束,解決債務“怎麼還”的問題。主要是按照“分級負責、誰借誰還、風險自擔”的原則,落實債務償還和風險防控責任。一是嚴明償還責任。首先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按約定規則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在此基礎上,各級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省政府對市縣政府債務實行不救助原則,以便硬化預算約束、防範道德風險。二是實行分類處置。對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一般債務的,由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融資,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專項債務的,由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三是加強應急處置。市縣級政府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出現償債困難時,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公用經費、處置存量資産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確實難以自行償還債務時,要及時啟動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機制,積極化解債務風險,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存量債務善化解 在建項目後續融資予以保障
細甄別、化存量,解決新舊債務管理機制“怎麼轉”的問題。新的管理機制建立後,原有存量債務、在建項目、融資平臺怎麼來處理和過渡?《實施意見》也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對存量債務清理甄別、妥善化解。對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存量債務,以2013年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為基礎,結合之後的增減變化情況進行甄別。其中,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舉借的債務,以及由企事業單位舉借但政府應當償還的債務,報經國務院批准確認為政府債務後,相應納入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對甄別後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債務,可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以優化期限結構,降低利息負擔。對中央出臺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戶區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債務,單獨統計、單獨核算、單獨檢查、單獨考核。二是對在建項目後續融資予以保障。在鎖定在建項目名錄、嚴格審核後續融資需求的基礎上,各級政府要統籌各類資金,優先保障在建項目續建和收尾。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重新進行審核,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項目,要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確實沒有其他資金來源的,應主要通過市場化運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債券解決後續融資。三是對融資平臺公司抓緊剝離政府融資職能。除國家政策允許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外,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