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買受人的購房動機是否善意?成為關鍵
張某及其律師認為,三個買受人不構成善意取得的理由有三:其一,李某在2005年與2006年將三處房産相繼賣出時,曾帶領三個買受人去房屋管理局交易中心辦理交易手續,在辦理過程中,始終使用張某的名義,而未告知張某本人,可見三買受人對房屋隸屬的真實情況知曉;其二,三個買受人是以低於當時市場價8000元左右的價格買得三處房産,實屬惡意購買;其三,三個買受人在未跟張某取得聯繫的情況下,將三處房産的購買費用直接打給李某本人,而非某房産開發有限公司,並用一部分款項抵債,屬於不合法交易。同時,張某特持本案全部案件材料到北京找到中國民事法律界的三位權威專家進行論證,2013年12月19日,經專家研究並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李某在未經張某同意的情況下將張某三處房屋出售的行為為無權代理,三個買受人與某房産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且不構成善意取得,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張某還説,自己和家人多次拜訪國內三個有權威的法學博士和多個律師,他們一致認為:瀋陽中級人民法院就應該將房子判還給自己!
清華大學法學院崔建遠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李永軍教授以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軼教授就張某訴遼寧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遼寧某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等系列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發表如下意見:
一、張某與遼寧某房産開發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三份商品買賣合同均為生效合同。
二、張某與遼寧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三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至今均未被解除,仍然有效存在
三、遼寧某房産開發有限公司與遼寧某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等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實,不發生效力。
四、遼寧某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等購買瀋陽市三經街10號甲6、瀋陽市和平區營口東路23號、瀋陽市和平區營口東路25號房屋的行為既不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更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因而不能主張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綜上,遼寧某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等購買瀋陽市三經街10號甲6、瀋陽市和平區營口東路23號、瀋陽市和平區營口東路25號房屋的行為既不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更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因而不能主張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