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果濰被指控23項犯罪事實
其中2項與包庇縱容聶磊黑社會組織有關
在聶磊案中,單果濰曾是當初帶隊抓捕聶磊歸案的“打黑英雄”。“打黑英雄”竟然被指控是“保護傘”,如此戲劇性的巨大反差,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單果濰案的關注。
被控18項犯罪事實涉嫌受賄罪
單果濰究竟涉嫌哪些犯罪事實?記者從公訴機關的起訴書中發現,公訴機關對單果濰的指控主要有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3項罪名,共指控其犯有23項犯罪事實。這23項犯罪事實中,受賄罪有18項,貪污罪3項,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項。
公訴機關指控單果濰涉嫌受賄罪的18項犯罪事實主要包括,2004年至2012年春節期間,單果濰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副支隊長、市南分局局長、經偵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個人和單位在工作調整、職務晉陞、經營監管、治安維護、餐飲消費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75萬餘元。
公訴機關指控單果濰涉嫌貪污罪的3項犯罪事實主要有,2006年至2012年期間,單果濰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通過在本單位虛報發票、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計48萬餘元。
被控受賄數額最大一筆涉房産
記者在起訴書中發現,在對單果濰的18項涉嫌受賄罪指控中,有2項和房産有關,其中被指控受賄數額最大的一筆正是涉及房産。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12月,單果濰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通過向青島某房地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某打招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方式在該公司開發的公寓購買商品房2套,少支付房款共計258.2772萬元。2008年,單果濰再次通過向劉某打招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方式在該公司開發的公寓購買地下室1個,停車位2個,少支付價款共計19.965萬元。
公訴書顯示,2005年至2011年春節期間,單果濰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先後12次收受青島某公司經理孫某某給予的購物卡、銀行卡共計24萬元,為該公司在經營監管等方面提供幫助。2005年至2010年春節期間,單果濰10次收受青島市某大酒店KTV經理劉某給予的現金共計23萬元,為該KTV在經營監管方面提供幫助。
24日和25日的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單國濰涉嫌利用擔任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人員工作調整、職務晉陞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以及為青島兩家消費場所招攬消費業務提供幫助。這些指控均得到了單果濰和辯護人的否認。
2項犯罪事實被控“保護傘”
公訴機關指控,青島市公安局于2006年成立46號專案調查組對聶磊黑社會組織進行調查,並明確要求市南分局予以配合。時任市南分局局長的單果濰,利用職權包庇、縱容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其中有2項犯罪事實與包庇、縱容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有關。
起訴書稱,1999年,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骨幹成員劉峰國因故意傷害致死王軍案,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上網通緝。2007年下半年,為給劉峰國辦理撤網並取保候審,聶磊安排手下送給單果濰罐狀青銅器一個,請求單果濰幫助辦理取保候審。劉峰國投案後被市南分局取保候審。聶磊團夥案發後,劉峰國于2012年3月被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公訴機關指控單果濰涉嫌包庇、縱容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另一起事實是:2006年12月,聶磊、李岩在市南區成立新藝城餐飲娛樂有限公司。該公司一直未辦理工商登記等相關手續,且長期招募女青年從事異性有償陪侍、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單果濰明知該公司係聶磊團夥無證經營的場所,一直未予查處。簡歷顯示,2005年7月至2012年2月,單果濰在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擔任公安局局長達7年之久,而市南區也正是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青島的主要活動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