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焦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控告被黃某峰等人強姦,東平縣公安局辦案民警依法對焦某某進行了詢問,詢問過程中焦某某家人全程陪同。經調查,2013年12月23日晚,焦某某、解某某與黃某峰、黃某武、鄭某、盧某在某賓館住宿期間,黃某峰等人分別單獨與焦某某先後發生性關係,盧某欲強行與解某某發生性關係未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之規定,盧某的行為已涉嫌強姦罪,經東平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東平縣公安局于2014年6月27日將盧某依法執行逮捕。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黃某峰等人與焦某某發生性關係時存在強迫行為,且焦某某當時已滿14周歲,根據目前證據材料情況,不能認定黃某峰等人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調查過程中,警方發現黃某峰、黃某武、鄭某、盧某有吸食毒品行為,依法將黃某峰、黃某武、鄭某行政拘留。經後續偵查,鄭某、黃某武因涉嫌其他犯罪分別於2014年4月27日、7月4日被刑事拘留,另案處理。
下一步,公安機關將進一步加大案件偵辦力度,嚴格、依法、公正處理,同時進一步加大校園周邊治安秩序整治,積極配合教育部門加強學生的教育管理,堅決打擊各類侵害在校師生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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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編輯 闞金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