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財政廳公佈了《山東省殘疾人社會保障政策問答》,《問答》內容涉及殘疾人就業創業、農村殘疾人危房改造、殘疾人社會保險、殘疾人疾病預防、康復和醫療等10個方面近70項政策規定。本問答收錄的政策截止到2013年年底。
招用勞動者不得歧視殘疾人
記者了解到,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安置殘疾人就業,設置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招考國家公務員、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招用勞動者,不得歧視殘疾人。
《問答》中還指出,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殘疾職工或者其家庭成員;裁減殘疾職工的,應當向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告。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合併、分立、轉制等情形的,承繼其權利義務的單位應當依法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