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對原新農合規定20類大病單獨補償
據介紹,考慮到去年山東省已開展新農合重大疾病醫療保險,為搞好新舊政策的銜接,確保制度平穩過渡,2014年,對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患原新農合規定的20類重大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單獨進行補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後,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1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73%補償,1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17%補償,個人年最高補償限額為20萬元。
20類重大疾病的合規醫療費用範圍,今年仍按原山東省衛生廳等部門《關於印發<20類重大疾病新農合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試行)>的通知》(魯衛農衛發〔2013〕2號)規定執行。20類重大疾病具體病種的確定,仍按原省衛生廳等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大疾病醫療保險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魯衛農衛發〔2012〕6號)規定執行。
為進一步增強大病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山東確定,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險不再執行20類重大疾病補償政策,統一按醫療費用額度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