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年最高補償限額為20萬元
韓金峰表示,在設計大病保險的保障範圍和目標時,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關於“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定義,以居民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農民每人平均純收入)作為衡量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標準。我省大病保險政策規定,對基本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大病保險再給予補償,實際補償比例不低於50%。2014年,起付標準為1萬元,起付標準以上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醫療費用的數額分段給予補償,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1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部分給予50%的補償,10萬元以上部分給予60%的補償,個人年最高補償限額為20萬元。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居民大病保險補償的基礎上,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且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還可由民政部門對救助對象再按規定給予一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