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雷行動2020:守衛“舌尖上的安全”!彭山區一食品公司涉嫌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被移送司法機關

時間:2020-01-17 09:10:43 來源:中國網 編輯:魏巍
       俗話説:病從口入,食品安全一直是各位最關心的。近日,就有這樣一家食品公司被查了!


(圖片來自網路)

 
 
       近日,彭山區市場監管局在“春雷行動2020” 暨智慧財産權保護執法行動中重拳出擊,重點整治老百姓最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查獲了一起涉嫌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並移送司法機關。
 
 
       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在彭山區一食品公司的腌制處理間內發現一塑膠瓶,內裝有紅色粉末,瓶體未見標簽資訊;腌制處理間左側為烘烤間,烘烤間內正在烘烤臘肉。執法人員依法扣押了紅色粉末,並對烘烤間進行查封,對扣押的紅色粉末及查封在烘烤間內不同區域的7批次肉類進行抽樣送檢。
 
 
       送檢樣品排除了胭脂紅、莧菜紅及日落黃等著色劑的可能性,後經國家輕工業食品品質監督檢測成都站檢測,紅色粉末的檢測結果為:酸性橙Ⅱ,肉類的檢測結果為兩批次樣品含有酸性橙Ⅱ,檢測值分別為0.16mg/kg和0.12mg/kg。
 
       該公司及其負責人曾某某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彭山區市場監管局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即立案偵查,已刑事拘留2人。
 
       酸性橙Ⅱ是什麼呢?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將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法律小貼士
 
     1. 酸性橙Ⅱ屬於《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第四批)》 中所列非食用物質。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之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眉山市市場監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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