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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最嚴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3月1日起施行

來源:四川新聞網    時間:2020-02-15 11:32:12    編輯:田佳平


  被稱為最嚴格的《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四川省司法廳、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四川省教育廳的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做了解答。

  1.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辦法》出臺的背景。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食品安全。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食品安全戰略,讓人民吃得放心。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以食為天,確保食品安全是各級黨委、政府義不容辭之責,必須抓得緊而又緊,落實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所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都要追究到個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深入組織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要求,特別是積極推動解決家長最為關心、社會廣泛關注的校園食品安全問題。省食安委2019年第一次全體會議明確要求加強我省學校食品安全管理,針對我省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出臺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守護好校園食品安全。

  《辦法》出臺主要有3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貫徹落實國家對食品安全工作新要求的需要。2019年,黨中央、國務院先後出臺了《地方黨政領導幹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等重要政策文件,落實習總書記關於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

  二是適應新時期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2015年,《食品安全法》進行了重大修訂,第五十七條首次對學校、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食品安全責任進行了規定,並確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2018年以來,國務院頒布第721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教育部等三部委聯合發佈《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45號令),對新時期包括校園食品安全在內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三是著力解決突出問題,進一步提升校園食品安全管理水準的需要。我省中小學校、幼兒園食堂地域分佈廣、在校就餐師生人數多,目前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著學校食堂基礎設施有欠賬、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差、學校食堂操作不規範、校園周邊食品安全隱患多等現象,在校園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著執法依據不充分、處罰力度不夠大、學校食品安全監管還不夠嚴等問題,涉及學校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有發生,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2.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辦法》的制訂過程。

  答:2019年4月,省食品安全委員會2019年第一次會議決定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牽頭,省市場監管局、省教育廳負責《辦法》草擬工作。省市場監管局會同省教育廳立即組織起草專班,深入市(州)開展立法調研,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多次徵求各級食安委成員單位、學校意見,形成《辦法(草案)》(代擬稿)提交省司法廳審查。省司法廳先後徵求了社會公眾、省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各市(州)和省委相關部門的意見;組織赴黑龍江、重慶、省內雅安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反覆論證修改,形成了《辦法(送審稿)》。2019年12月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送審稿,2019年12月31日,省政府正式公佈《辦法》。

  3.問:《辦法》制訂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辦法》制訂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三點:一是突出守牢校園食品安全底線。由於中小學、幼兒園學生食品安全識別能力差,尚不具備維權意識,《辦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守住校園食品安全底線,維護廣大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的切身利益。二是與上位法進行有效銜接,凡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沒有規定,而部委規章有規定的,適用部委規章。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實施以來我省學校食品安全領域依然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相關制度措施。

  4.問:《辦法》在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和部門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主要有四方面的內容:

  一是強化地方政府學校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大經費投入,保障學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要求;

  二是明確主管部門責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學校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三是明確監管部門責任,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四是新增學校食堂建設單位責任,《辦法》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學校食堂,建設單位應當提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選址、流程佈局和功能分區等進行指導。

  5.問:《辦法》在進一步明確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學校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辦法》從五個方面進一步強調了學校的主體責任。

  一是細化校長的責任,規定校長是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含實際控制人)應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並對食品安全負責,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分管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二是細化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規定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須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履行組織落實管理制度規程、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和健康檢查、進貨查驗及食品留樣、處置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關産品、開展學校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等五項具體職責。

  三是推進學校食品安全民主管理和社會共治,明確學校建立由學校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參與的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安排學校相關負責人陪餐,有計劃地選擇家長代表陪餐,同時在學校食堂就餐的教職工和陪餐人員應當與學生同食堂購餐。

  四是學校食堂運營應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營利,幼兒園和義務教育學校食堂原則上自主經營,確有必要實施其他方式經營的,應當經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五是學校應當購買涵蓋食品安全責任的保險。

  6.問:《辦法》在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在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辦法》一是突出了過程監督,規定學校食堂應當做到明廚亮灶,鼓勵運用“網際網路+”等方式,公開食品加工過程。二是規範食品採購行為,規定學校大宗食品實行公開招標、集中定點採購。三是規定了禁止經營的高風險品種,根據學校集體用餐的特點,為防控食品安全風險,《辦法》新增禁止採購、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食鹽規定,重申了學校食堂禁止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以及禁止制售的高風險食品品種。四是明確了資訊公開內容,規定學校應在食堂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或學校資訊平臺公示食堂經營資訊。

  7.問:《辦法》在校園周邊食品安全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明確了校門外食品攤販禁止經營活動區域。《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規定,“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但未明確具體的距離範圍,為便於有關部門在監管過程中具有可操作性,《辦法》規定,學校校門外50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食品攤販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管理。

  8.問:《辦法》對法律責任作了哪些規定?

  答:根據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辦法》對地方政府及部門、學校(民辦學校舉辦者)、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一是規定了對學校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的學校食品經營過程違法違規情形;

  二是規定了對不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力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三是對不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或執行不力的學校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四是對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關職責,未落實資訊公開制度、明廚亮灶要求,違反食品採購貯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規定的學校,以及未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民辦學校舉辦者,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以罰款;五是對未落實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購餐制度,違規將學校食堂對外承包的學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陳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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