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 > 文化動態 > 正文


非遺傳承迎來新規:細化認定條件 完善退出機制

來源:人民日報    時間:2020-03-10 10:12:00    編輯:陳姝悅


  日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開始施行,原文化部發佈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截至目前,文化和旅遊部已認定了五批共3068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管理辦法》的出臺有著怎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對今後的非遺工作有怎樣的指導意義?記者就此採訪了文化和旅遊部非物質文化遺産司相關負責人。
 
  “原文化部發佈《暫行辦法》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于2011年頒布實施,從法律層面對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制度進行了確認,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和要求,修訂現有規章制度與法律相銜接。”非遺司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工作實踐中,也形成了一系列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經驗,需要予以固定和規範。”
 
  同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工作也面臨一些新問題,如無正當理由不積極履行義務等。因此,非遺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實施以來距今已有10餘年,有必要根據新時代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全面修訂完善。”
 
  在完善認定條件和程式上,《管理辦法》在原有基礎上細化了認定條件;進一步明確申請人要長期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項目的知識和核心技藝;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非遺司相關負責人説:“《管理辦法》明確認定工作開展週期,一般每5年認定一批。進一步完善評審程式,增加材料復核、根據需要安排現場答辯、公眾異議等環節。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有關規定,將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的公示時間由15日修改為20日。”
 
  非遺傳承人的傳承活動需要規範管理。《管理辦法》規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要錘鍊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在傳承、傳播等活動中樹立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非遺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強化約束方面,強調要創新管理方式,鼓勵、支援和促進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更好地開展傳承活動,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和傳習補助經費使用情況評估機制,將評估結果與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和傳習補助掛鉤。”
 
  非遺傳承人的動態管理一直受到關注。非遺司相關負責人説:“《管理辦法》完善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退出機制,明確了取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具體情形。”(鄭海鷗)

∥ 專題活動

微信掃碼
網頁右上角按鈕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