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四川 > 正文
二十個問答 疫情期間成都五項措施支援企業減負穩崗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0-02-13 15:33:38 編輯:杜雨格
近日,成都市人社局、市醫保局聯合印發《關於貫徹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有效應對疫情穩定經濟運作20條政策措施的通知〉中社會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成人社辦發〔2020〕12號),從“延、緩、降、保、穩”五方面全力支援企業和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防控疫情、紓危解困、健康發展。成都市人社局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問題1
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如何辦理社保業務?
在疫情防控期間,倡導用人單位社保業務網上辦、延後辦、預約辦。未開通網上經辦的用人單位,可登錄市人社局門戶網站(網址:cdhrss.chengdu.gov.cn)“蓉e人社”網上服務大廳的“單位服務”,點擊“社會保險網上經辦”,在用戶登錄界面點擊“初次申領CA證書”,根據頁面提示,準確錄入相關資訊後即可完成CA證書初次申領。在2020年2月3日至6月30日期間新註冊的用人單位,四川CA公司提供“三免服務”,即免收數字證書開戶費、半年使用費和數字證書郵寄費。
問題2
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如何延長社保申報期?
在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的社保服務事項可延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辦理,視為已按規定時間申報,社保經辦機構將進行回溯處理,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例如:疫情在2020年3月解除, 用人單位需從2月起為職工參保,可在6月底之前申報,視為2月份當月申報參保。
問題3
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難以按時繳納1-2月社保費怎麼辦?
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難以按時足額繳納的2020年1-2月社保費,可延至3月底前繳納。用人單位可在網上經辦系統(或社保經辦網點)撤銷1月和2月的繳費單據並調整繳費方式為轉賬;社保經辦機構將在2月20日對可以繳納2月社保費的用人單位進行銀行代扣。3月20日前,用人單位可在網上經辦系統(或社保經辦網點)撤銷3月份的繳費單據並調整繳費方式為轉賬;社保經辦機構將在3月20日對可以繳納3月社保費的用人單位進行銀行代扣。
問題4
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暫不能按時足額繳納3月份之後的社保費怎麼辦?
受疫情影響,3月份之後仍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暫不能在繳費期內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可延至2020年7月底前繳納。用人單位在網上經辦系統(或社保經辦網點)將4-6月社保費單據撤銷並調整繳費方式為轉賬;社保經辦機構將分別在2020年4-6月的10日對可以繳納社保費的單位進行銀行代扣。
問題5
受疫情影響,延期辦理社保業務或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職工享受社保待遇,應如何辦理手續?
在延長繳費期間,如職工申請辦理養老待遇計發、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等業務,以及職工住院、生育、辦理門診特殊疾病,用人單位要單獨為其辦理繳費手續。
問題6
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延期申報補繳2019年度社保費是否加收滯納金?
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申報補繳2019年度社保費不加收滯納金。之後申請補繳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問題7
受疫情影響,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即個體參保人員),延期申報補繳2019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是否加收滯納金?
受疫情影響,個體參保人員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可申請補繳2019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且不加收滯納金。之後不得補繳。
問題8
受疫情影響,個體參保人員延期申報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怎麼辦?
受疫情影響,基本醫療保險已繳至2019年9月的個體參保人員,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可申請補繳2019年10月起中斷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且不加收滯納金。之後不得補繳。
問題9
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在延長繳費期結束後,生産經營仍面臨困難,難以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怎麼辦?
受疫情影響,面臨生産經營困難的用人單位在延長繳費期結束後,難以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可向社保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緩繳時間不超過6個月,最長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參保職工個人權益不受影響。
如用人單位既延長繳費期又申請緩繳,則最遲在2020年7月底前繳納2020年1-6月的社保費,申請緩繳後,最遲在2020年12月底繳納2020年7-12月的社保費。
問題10
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仍面臨困難的用人單位如何申請緩繳社保費?
受疫情影響,延長繳費期結束後生産經營仍面臨困難,確實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需申請緩繳社保費的,應據實填寫《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可于2020年6月1日後,在市人社局門戶網站或網上經辦系統下載),附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資訊或股東出資資訊(可登錄“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列印),報參保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經審核通過後,簽訂緩繳協議,予以緩繳社保費。
問題11
支援用人單位防控疫情紓危解困,降低社保費率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一是202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費率繼續執行16%;二是在失業和工傷保險階段性降低費率政策執行至2020年4月30日到期後,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率,其中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費率分別按0.6%、0.4%執行;工傷保險費率在現行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政策規定基礎上下調50%。三是在下一個工傷浮動費率調整週期(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按照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政策應當調整上浮的暫不上浮。
問題12
2020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過渡比例是多少?
受疫情影響,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暫緩執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調整過渡辦法,202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仍按2019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社平工資)的50%執行。在2019年社平工資公佈前,暫使用2018年社平工資計算繳費基數下限,待2019年社平工資公佈後再進行差額補收、結算。疫情解除後,國家、省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有新的規定後從其規定。
問題13
用人單位職工工資低於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已按社平工資的55%繳費了怎麼辦?
用人單位職工2020年1-2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已經按社平工資的55%核定繳費的,待2019年社平工資公佈後進行差額結算。
問題14
個體參保人員2020年已按社平工資的55%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怎麼辦?
2020年2月6日起,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按社平工資50%執行。疫情解除後,國家、省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有新的規定後從其規定。
問題15
疫情防控期間,養老待遇能按時發放嗎?
在疫情防控期間,我市社保經辦機構加強同相關部門、各發放銀行的溝通協調,全力保障各項養老待遇不受影響,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為防止病毒交叉感染,建議享受養老待遇人員通過手機微信關注銀行公眾號或下載手機銀行查詢。
問題16
未按時辦理養老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是否停發待遇?
在疫情防控期間及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享受養老待遇人員領取資格未按規定認證的,繼續按時足額發放養老待遇,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應及時補辦養老待遇領取資格認證,避免養老待遇暫停發放。
成都市已在“天府市民雲”手機APP開通社保待遇領取資格手機認證服務,社保待遇領取人可通過“天府市民雲”- “社保服務”- “社保待遇資格認證”進行人臉識別認證。
問題17
疫情防控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如何辦理領取手續?
建議延後辦理。參保人員辦理基本養老金領取手續後,從符合領取條件的次月起補發,養老待遇不受影響。
受疫情影響,新增的退休人員因原始資料提供不齊等原因導致暫無法準確計發養老待遇的,可先行初審後按月預發,疫情解除後據實審核確認並予補發或抵扣。
問題18
未參加工傷保險或雖參加工傷保險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怎麼辦?
未參加工傷保險或雖參加工傷保險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不含緩繳單位),在疫情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暫時無力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或工傷職工近親屬或用人單位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單位未辦理參保登記的可到工商註冊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先行支付事宜),但用人單位應承諾償還。
問題19
在疫情防控期間會對有歷史欠費的用人單位開展集中清收嗎?
2020年全市將繼續穩定現行社會保險費徵繳體制,對用人單位的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保險歷史欠費不進行集中清收,避免造成用人單位生産經營困難。
問題20
支援用人單位防控疫情紓危解困的相關社保政策有效期是多久?
支援用人單位有效應對疫情,穩定經濟運作的社會保險相關政策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撤銷之日止。國家、省出臺新的相關政策措施的,遵照其執行。(溫彩苓)
問題1
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如何辦理社保業務?
在疫情防控期間,倡導用人單位社保業務網上辦、延後辦、預約辦。未開通網上經辦的用人單位,可登錄市人社局門戶網站(網址:cdhrss.chengdu.gov.cn)“蓉e人社”網上服務大廳的“單位服務”,點擊“社會保險網上經辦”,在用戶登錄界面點擊“初次申領CA證書”,根據頁面提示,準確錄入相關資訊後即可完成CA證書初次申領。在2020年2月3日至6月30日期間新註冊的用人單位,四川CA公司提供“三免服務”,即免收數字證書開戶費、半年使用費和數字證書郵寄費。
問題2
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如何延長社保申報期?
在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的社保服務事項可延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辦理,視為已按規定時間申報,社保經辦機構將進行回溯處理,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例如:疫情在2020年3月解除, 用人單位需從2月起為職工參保,可在6月底之前申報,視為2月份當月申報參保。
問題3
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難以按時繳納1-2月社保費怎麼辦?
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難以按時足額繳納的2020年1-2月社保費,可延至3月底前繳納。用人單位可在網上經辦系統(或社保經辦網點)撤銷1月和2月的繳費單據並調整繳費方式為轉賬;社保經辦機構將在2月20日對可以繳納2月社保費的用人單位進行銀行代扣。3月20日前,用人單位可在網上經辦系統(或社保經辦網點)撤銷3月份的繳費單據並調整繳費方式為轉賬;社保經辦機構將在3月20日對可以繳納3月社保費的用人單位進行銀行代扣。
問題4
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暫不能按時足額繳納3月份之後的社保費怎麼辦?
受疫情影響,3月份之後仍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暫不能在繳費期內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可延至2020年7月底前繳納。用人單位在網上經辦系統(或社保經辦網點)將4-6月社保費單據撤銷並調整繳費方式為轉賬;社保經辦機構將分別在2020年4-6月的10日對可以繳納社保費的單位進行銀行代扣。
問題5
受疫情影響,延期辦理社保業務或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職工享受社保待遇,應如何辦理手續?
在延長繳費期間,如職工申請辦理養老待遇計發、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等業務,以及職工住院、生育、辦理門診特殊疾病,用人單位要單獨為其辦理繳費手續。
問題6
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延期申報補繳2019年度社保費是否加收滯納金?
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申報補繳2019年度社保費不加收滯納金。之後申請補繳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問題7
受疫情影響,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即個體參保人員),延期申報補繳2019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是否加收滯納金?
受疫情影響,個體參保人員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可申請補繳2019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且不加收滯納金。之後不得補繳。
問題8
受疫情影響,個體參保人員延期申報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怎麼辦?
受疫情影響,基本醫療保險已繳至2019年9月的個體參保人員,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可申請補繳2019年10月起中斷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且不加收滯納金。之後不得補繳。
問題9
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在延長繳費期結束後,生産經營仍面臨困難,難以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怎麼辦?
受疫情影響,面臨生産經營困難的用人單位在延長繳費期結束後,難以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可向社保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緩繳時間不超過6個月,最長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參保職工個人權益不受影響。
如用人單位既延長繳費期又申請緩繳,則最遲在2020年7月底前繳納2020年1-6月的社保費,申請緩繳後,最遲在2020年12月底繳納2020年7-12月的社保費。
問題10
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仍面臨困難的用人單位如何申請緩繳社保費?
受疫情影響,延長繳費期結束後生産經營仍面臨困難,確實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需申請緩繳社保費的,應據實填寫《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可于2020年6月1日後,在市人社局門戶網站或網上經辦系統下載),附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資訊或股東出資資訊(可登錄“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列印),報參保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經審核通過後,簽訂緩繳協議,予以緩繳社保費。
問題11
支援用人單位防控疫情紓危解困,降低社保費率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一是202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費率繼續執行16%;二是在失業和工傷保險階段性降低費率政策執行至2020年4月30日到期後,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率,其中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費率分別按0.6%、0.4%執行;工傷保險費率在現行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政策規定基礎上下調50%。三是在下一個工傷浮動費率調整週期(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按照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政策應當調整上浮的暫不上浮。
問題12
2020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過渡比例是多少?
受疫情影響,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暫緩執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調整過渡辦法,202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仍按2019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社平工資)的50%執行。在2019年社平工資公佈前,暫使用2018年社平工資計算繳費基數下限,待2019年社平工資公佈後再進行差額補收、結算。疫情解除後,國家、省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有新的規定後從其規定。
問題13
用人單位職工工資低於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已按社平工資的55%繳費了怎麼辦?
用人單位職工2020年1-2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已經按社平工資的55%核定繳費的,待2019年社平工資公佈後進行差額結算。
問題14
個體參保人員2020年已按社平工資的55%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怎麼辦?
2020年2月6日起,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按社平工資50%執行。疫情解除後,國家、省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有新的規定後從其規定。
問題15
疫情防控期間,養老待遇能按時發放嗎?
在疫情防控期間,我市社保經辦機構加強同相關部門、各發放銀行的溝通協調,全力保障各項養老待遇不受影響,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為防止病毒交叉感染,建議享受養老待遇人員通過手機微信關注銀行公眾號或下載手機銀行查詢。
問題16
未按時辦理養老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是否停發待遇?
在疫情防控期間及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享受養老待遇人員領取資格未按規定認證的,繼續按時足額發放養老待遇,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應及時補辦養老待遇領取資格認證,避免養老待遇暫停發放。
成都市已在“天府市民雲”手機APP開通社保待遇領取資格手機認證服務,社保待遇領取人可通過“天府市民雲”- “社保服務”- “社保待遇資格認證”進行人臉識別認證。
問題17
疫情防控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如何辦理領取手續?
建議延後辦理。參保人員辦理基本養老金領取手續後,從符合領取條件的次月起補發,養老待遇不受影響。
受疫情影響,新增的退休人員因原始資料提供不齊等原因導致暫無法準確計發養老待遇的,可先行初審後按月預發,疫情解除後據實審核確認並予補發或抵扣。
問題18
未參加工傷保險或雖參加工傷保險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怎麼辦?
未參加工傷保險或雖參加工傷保險但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不含緩繳單位),在疫情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暫時無力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或工傷職工近親屬或用人單位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單位未辦理參保登記的可到工商註冊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先行支付事宜),但用人單位應承諾償還。
問題19
在疫情防控期間會對有歷史欠費的用人單位開展集中清收嗎?
2020年全市將繼續穩定現行社會保險費徵繳體制,對用人單位的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保險歷史欠費不進行集中清收,避免造成用人單位生産經營困難。
問題20
支援用人單位防控疫情紓危解困的相關社保政策有效期是多久?
支援用人單位有效應對疫情,穩定經濟運作的社會保險相關政策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撤銷之日止。國家、省出臺新的相關政策措施的,遵照其執行。(溫彩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