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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解中小企業生産經營困難 疫情期間四川企業可申請緩交社保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0-02-08 09:44:26    編輯:祝麗思


   2月7日,為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産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川辦發〔2020〕10號),積極發揮就業和社會保險相關政策在支援企業應對疫情共渡難關中的重要作用,緩解中小企業生産經營困難,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聯合發佈通知。
 
  關於社會保險相關政策執行問題
 
  延長社會保險申報繳費期。受疫情影響,企業未能按時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和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等業務的,可通過網廳、手機APP、傳真、電子郵件、微信、電話等途徑向社保關係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備後,延長社會保險繳費期,在疫情解除後的三個月內補辦。補辦時,對參保企業不加收滯納金和利息,對參保職工個人不收取利息,不影響參保職工個人權益記錄。   
 
  緩繳相關社會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難以在繳費期內足額繳納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的參保企業,可向社保關係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批准後,予以緩繳,緩繳期限原則上自欠費之月起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參保職工個人權益不受影響。緩繳到期後,企業應按規定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不加收滯納金和利息。省本級參保企業緩繳事宜向省社會保險局申請,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准。辦理緩繳應遵循依法合規、簡政便企、特事特辦原則。各地辦理情況應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月匯總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繼續階段性降低相關社會保險繳費費率。按照川辦發〔2020〕10號文件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19〕27號,以下簡稱27號文件)明確的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其間,失業保險總費率按1%執行;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和可支付月數24(含)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分別以2018年階段性降低費率前的實際執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和50%;按照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政策應當調整上浮的暫不上浮。
 
  暫緩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過渡比例。按照川辦發〔2020〕10號文件關於暫緩執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過渡辦法的規定,2020年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比例執行。本通知印發前已按27號文件規定的下限徵收養老保險費的,可在後續繳費中予以結算。
 
  確保疫情期間社會保險待遇支付。因受疫情影響延長申報繳費期、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參保企業,各地要按規定確保其職工的相關社會保險待遇支付。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新增的退休人員,因原始資料提供不齊等原因導致暫無法準確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可受理待遇申領初審,先行按月預發,疫情解除後應及時據實審核確認並予補發或抵扣;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暫時無力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或工傷職工近親屬或用人單位可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社部令第15號),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單位應承諾償還;延期辦理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的,從其符合條件之日起享受相關待遇;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補辦職工醫療(生育)保險關係轉移、補繳費的,不影響參保人員享受待遇;未按時辦理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暫不停發相關待遇,可于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補辦待遇領取資格認證。
 
  妥善處理社會保險歷史欠費清收工作。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間要進一步做好穩定社會保險費徵繳方式等工作,不得自行對當地參保企業的養老、失業、職工醫療(生育)、工傷保險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避免造成企業生産經營困難。
 
  關於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向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會審並按程式批准後,由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給予穩崗返還。各市(州)要結合疫情對當地企業生産經營的影響、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等情況,儘快完善生産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的認定辦法,優化經辦流程,縮短辦理時限,確保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都能及時享受到穩崗返還資金。
 
  關於申領停工期間職工線上職業培訓補貼
 
  中小企業在停工期間可根據實際需求,組織職工自主選擇與職業技能相關的線上培訓課程,並以企業為單位收集匯總培訓計劃,報經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後參加線上培訓。培訓結束後,由企業向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從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帳資金中按實際培訓費用全額給予補貼。
 
  關於申領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中小企業吸納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以及因疫情無法返崗的農民工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企業向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從就業創業補助資金中給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
 
  關於申領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組織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到企業就業,並協助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的,由機構向用工企業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從就業創業補助資金中按不低於300元/人標準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溫彩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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