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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3月起實施 不落實陪餐制或將面臨處罰

來源:四川線上    時間:2020-01-03 09:27:57    編輯:劉映紅


  記者1月2日從省政府獲悉,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普通高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義務教育學校,幼兒園的《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學校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學校校門外50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學校未落實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購餐制度,違規將學校食堂對外承包的,將可能面臨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針對供餐人數較少,難以建立食堂的學校,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者為學生熱飯為主的小規模農村學校,《辦法》提出參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進行管理。
 
  校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程式控制制、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社會共治的原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以及學校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學校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資訊共用機制。
 
  學校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含實際控制人,下同)應當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並對食品安全負責,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建立由學校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參與的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
 
  集中用餐的學校應當安排相關負責人陪餐,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根據家長申請,有計劃地選擇家長代表陪餐。
 
  學校食堂嚴禁盈利 禁止加工四季豆野生蘑菇
 
  學校食堂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營利。幼兒園和義務教育學校食堂原則上自主經營,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可以採用勞務外包或勞務派遣等用工方式。
 
  學校食堂應當做到明廚亮灶,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鼓勵運用“網際網路+”等方式,加強對食品來源、採購、加工製作全過程的監督。
 
  《辦法》明文規定,學校除嚴禁採購、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産品外,還禁止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禁止採購、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食鹽;禁止學校食堂制售冷食類食品(水果除外)、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現榨果蔬汁;禁止學校食堂加工製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鮮黃花菜、發青發芽馬鈴薯等高風險食品。
 
  學校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
 
  學校發生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相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及相關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關注涉及學校食品安全的輿情,準確、及時、客觀地回應社會關切。
 
  以下情況將被處5000—3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學校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情況、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責任約談和整改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學校實施重點監管,並通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行業主管部門。
 
  學校應當加強校內小賣部、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學校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銷售場所。學校校門外50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部委規章已有責任追究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部委規章沒有責任追究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力,造成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負面影響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學校不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或執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民辦學校舉辦者未保障學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實校長負責制、督促校長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四)學校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關職責,未落實資訊公開制度、明廚亮灶要求,違反食品採購貯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五)學校未落實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購餐制度,違規將學校食堂對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李丹 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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