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東坡區法院對被告人李春元、李東枰等25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騙取貸款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並罰,判處首犯李春元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對其餘24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被告人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九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或判處罰金。
網羅人員壯大組織,一家三口齊上陣
1998年6月李春元刑滿釋放後,通過參與工程項目建設,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為確立其在眉山市東坡區尚義鎮的地位,先後組織被告人謝義文、陳光利、黃從平等人在東坡區尚義鎮大肆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在東坡區尚義鎮造成嚴重影響,也因此被稱為“土皇帝”。
2008年3月,李春元組織成員謝義文、劉國友、魏東、曾旭鋒、鄒齊、李強、童岡等人在東坡區某賓館實施尋釁滋事毆打他人,以此為標誌,逐步形成以李春元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人員眾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固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規矩清晰,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李春元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指揮、領導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要求組織成員對其忠誠、服從,長期通過組織聚會,喝酒娛樂、送錢送物等方式籠絡組織成員,向參與工程管理和實體經營的組織成員按入股分紅、發放報酬,為組織成員提供住房、零花錢、車輛。謝義文、黃從平、劉國友以及李春元之妻姚麗英等4人為該組織骨幹成員。李春元之子李東枰等3人為積極參加者;其餘被告人為一般參加者,為獲取非法利益等目的,聚攏在李春元的身邊,接受該組織的安排、指揮,多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
李春元除了網羅社會閒散人員擴充勢力以外,更是一家三口齊上陣。其妻子姚麗英負責管賬,其兒子李東枰充當打手,其侄子李偉、董航參與軟暴力,他們信奉打虎親兄弟、上陣父子兵,覺得自己人信得過、靠得住,共同犯罪,共同分配利益。
腐蝕拉攏基層幹部,內外勾結損害國家利益
以李春元為首的黑勢力組織形成規模後,開始尋找靠山,覺得大樹底下好乘涼,出事有人給兜著,不斷將黑手伸向基層政權,將基層幹部“拉下水”。
為違法開採眉山市東坡區尚義鎮熊公村三組78畝土地下的砂石,李春元向時任熊公村村支書即本案被告人戢利行賄10萬元。為獲得眉山市東坡區尚義鎮同心園、七里源、西堰居安置小區物管業務,分別向全意村支部書記即本案被告人李志偉在內等14名公職人員行賄共計23萬元。
其中,李春元與尚義鎮全意村支部書記即被告人李志偉結為異姓兄弟,李志偉長期為李春元奔走,對其餘近20名基層村組幹部進行腐蝕、拉攏,部分村組幹部迫於李春元組織的“威名”,在李春元等人行賄時甚至不敢當場拒絕,次日才敢退回贓款。
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民營企業經營停擺
為稱霸一方,謀取非法利益,自2008年3月以來,李春元先後組織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毆打他人、強攬工程、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30起。其中騙取貸款涉案金額3000余萬元,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涉及被害人多達20余人。
特別是2009年和2014年,為追討高利貸,先後對被害人莊某、查某實施非法拘禁;2000年至2018年,為達到非法目的,先後13次對多名被害人實施毆打、堵門、限制人身自由、辱罵以及損壞財物的黑社會性質違法行為。
因該組織實施軟暴力討債,封堵多家酒店、公司大門,給企業經營造成鉅額經濟損失。2014年,李春元組織安排其他被告人採用跟蹤、毆打、恐嚇以及封堵酒店大門等方式向某酒店股東催收高利貸,致使酒店被迫停業長達一年多時間,迫使該酒店股東以股權抵扣高息借款和堵門費用,取得該酒店30%的股份,社會影響惡劣。
法院審理認定,李春元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在尚義鎮及周邊地區腐蝕、毆打、拉攏基層村組幹部,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長期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尚義鎮及周邊地區形成非法控制、造成惡劣影響,形成以李春元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法院根據採信的證據和查明的事實,綜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在犯罪組織中的作用及認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已于6月22日至6月24日在東坡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次宣判亦邀請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幹部旁聽,部分被告人家屬旁聽了庭審。(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