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如何監管?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等三部門聯合發文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0-02-05 12:02:51 編輯:田佳平
近日,有研究團隊在前期國家權威指南提出的飛沫傳播、接觸傳播的基礎上,指出新冠病毒還存在一定的糞口傳播。
根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生態環境部第一時間作出應對部署,印發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強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狀病毒通過污水傳播擴散。
2月3日,成都市生態環境局聯合成都市衛健委和成都市水務局,共同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函》,要求各區(市)縣及其相關部門高度重視疫情防控期間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處理日常監管工作,嚴格履職盡責到位,做好疫情防控研判。
根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生態環境部第一時間作出應對部署,印發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強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狀病毒通過污水傳播擴散。
2月3日,成都市生態環境局聯合成都市衛健委和成都市水務局,共同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函》,要求各區(市)縣及其相關部門高度重視疫情防控期間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處理日常監管工作,嚴格履職盡責到位,做好疫情防控研判。
該文件對涉及疫情的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監管、臨時隔離場所污水處理消毒監管、城鎮管網及污水日常運作監管、重點場所污水收集處理監管和飲用水水源地日常監管等提出更加嚴格要求,特別是定點收治醫院、接診醫院及相關研究機構嚴格執行《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嚴格按照《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環發〔2003〕197號)、《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範》(HJ 2029-2013)和《新型冠狀病毒污染的醫療污水應急處理技術方案(試行)》,確保醫療污水達標排放(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小時,余氯量>6.5mg/L,糞大腸菌群數<100個/L),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禁止向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排放。
同時,嚴禁未經消毒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醫療污水排放;在選擇臨時隔離場所時應考慮有污水處理廠接納其污水排放;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加強監管,加大排水管網巡查力度,重點巡查此次涉及疫情醫院産生的醫療污水排入管網情況;結合污水處理廠實際,採取投加消毒劑或臭氧、紫外線等消毒措施,確保出水糞大腸菌群數指標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的相關要求;強化農貿市場、集貿市場、超市、車站、機場、碼頭等重點場所污水收集處理的現場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違法排污,嚴防發生污染事故;進一步強化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做好水質監測,確保飲用水水源不受污染。(李壹平 由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