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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部門簽署聯合懲戒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備忘錄[組圖]

發佈時間: 2014-12-29 19:12:30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楊丹  |  責任編輯: 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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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秘書長李樸民出席通氣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秘書長李樸民出席通氣會。中國網 楊丹 攝影

中國網12月29日訊(記者楊丹)當天上午發改委召開新聞通氣會公佈,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等21個部門聯合簽署《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對稅務機關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18項聯合懲戒措施。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有關精神,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關於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的意見》提出的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有關要求,2014年7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試行)》,也就是俗稱的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黑名單”制度的內容,簡要的説就是“一體兩翼”,“一體”就是“黑名單”制度本身,“兩翼”就是公佈案件資訊和實施聯合懲戒。

在案件公佈方面,從今年10月份開始,包括國家稅務總局在內的全國各級國稅、地稅機關都通過各自的門戶網站,每季度向社會公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截至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共公佈重大稅務違法案件36件,其中偷稅案件18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14件、騙取出口退稅案件3件、其他類型(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複合案件)1件。省以下稅務機關共公佈重大稅務違法案件536件,其中:偷稅案件317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181件,虛開普通發票案件15件,騙取出口退稅案件14件,逃避追繳欠稅案件4件,其他類型(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複合案件)5件。

在聯合懲戒方面,國家稅務總局在對稅收違法“黑名單”當事人採取內部從嚴管理措施的同時,聯合有關部門制定了對稅收違法“黑名單”當事人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的相關措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協調,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21個部門已聯合簽署了《合作備忘錄》,標誌著對稅收違法“黑名單”當事人聯合懲戒工作正式實施。

《合作備忘錄》中18項聯合懲戒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擔任相關職務、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佈、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強化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禁止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限制證券市場部分經營行為、限制保險市場部分經營行為、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援、限制企業債券發行、限制農産品進口配額申請、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佈等。同時,還明確了懲戒措施的法律依據、責任部門及操作程式。

上述18項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對象為稅務機關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中所列明的當事人。其中: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懲戒的對象為當事人本人;當事人為企業的,懲戒的對象為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當事人為其他經濟組織的,懲戒的對象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負責人;當事人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仲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懲戒的對象為仲介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相關從業人員。

聯合懲戒措施的落實,主要是通過稅務機關將公佈的案件資訊推送給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部門,由這些部門對案件的當事人依法採取相應的懲戒措施。例如:阻止出境措施,稅務機關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其出境前沒有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依據《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阻止其出境。再如: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定期將公佈的案件資訊推送給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納入徵信系統並將其整合至當事人的信用檔案中,以信用報告的形式提供給金融機構等單位;金融機構在對當事人融資授信時,就會參考使用信用報告中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確定是否給予其融資授信。

聯合懲戒採取動態管理方式,按照《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試行)》的規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自公佈之日起滿2年的,從稅務機關公佈欄中撤出,相關失信記錄在後臺予以保存;當事人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稅務機關將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依據各自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施或者解除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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