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上午,郭鳳蓮、鐘南山、孫憲忠、王亮、崔根良五位全國人大代表就“人大代表依法履職”的相關問題在梅地亞中心多功能廳舉行記者會,圖為全國人大代表孫憲忠。(中國網記者 鄭亮攝影)
中國網3月10日訊(記者 鄭亮)3月10日上午,郭鳳蓮、鐘南山、孫憲忠、王亮、崔根良五位全國人大代表就“人大代表依法履職”的相關問題在梅地亞中心多功能廳舉行記者會,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中國縣域經濟報、中國經濟網記者:孫主任您好,您作為民法問題專家,一直非常關注農村土地權利問題,請問您對農村土地權利現狀感覺如何?未來發展趨勢又是怎樣?謝謝。
孫憲忠:在中國共産黨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中關於提出農村的發展問題和農村土地權利問題的一些法律制度改革設想以後,這個問題一直是一個熱點。為這個問題我自己也率領一個課題組,從南到北、從東到西,走了很多地方,進行了很多調研。
經過調研,結合法學原理,我也發現了一些問題,也給中央有關部門作了報告。關於剛才這位記者朋友提到的這些問題,總的看法,我認為我們的地權制度,雖然改革開放已經幾十年了,現在恐怕還要進一步發展。目前的地權狀況和人民群眾對土地權利所期待也有一定差別,另外也和法律上的制度,特別是和我自己所從事的民法專業、法律制度、法律技術也略有差別,所以這個制度一定要有很好地發展。
首先農村中最重要的地權,就是老百姓都知道的,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其實集體經濟組織本身的法律狀況就不太讓人滿意,原因是原來設置集體經濟組織在上個世紀60年代一直到後來的憲法規定,都是以原始村落劃分集體,一個自然村落的人就是一個集體了,在這個村子裏居住的居民就是集體中自然的成員了。但是後來隨著經濟的發展,這個狀況就被打破了。原因是有些村落經濟的鄉鎮企業發展很快,經濟發展快的村子裏姑娘就不願意嫁出去了,姑娘出嫁以後不願意離開自己的村子,甚至女婿也還要到府,所以集體成員越來越大,大家都來分割財富。
後來在很多其他地方,大家開始做一個實踐,就是我們把成員的資格固定化,固定化以後增人不增股、減人不減股,大家就不能再來瓜分我們的財富了,這是老百姓想出的辦法。這個辦法本身有一個好處,也符合法律的地方,就是不再以原始村落劃分集體,而是以成員資格確定集體,在某種意義上有點像法律上的法人構成了。這恰恰彌補了改革以前的一個問題,就是集體經濟組織不是按照民法上的法人資格構建起來的。做了這種股份化的體系以後,有兩個方面的好處,一是成員本身是比較固定的,二是集體本身可以建起一個法人治理結構的方式。比如成員大會、監督機構等等不同名字,這些機構都能建起來,也能使集體財務公開、透明,比較合法,這個做法據我了解,城市郊區裏面現在大部分都採取這個辦法。所以我希望以後我們能夠朝這個方向改進,目前還是按照村落劃分的,還沒有落實到股份的情形。
第二個權利,具體老百姓的成員權。這一點在我們過去的法律到現在法律中都不是強調得很多,只是在物權法第59條中,原來在立法的時候特別寫上了“成員集體的所有權”,但是成員自己本身的權利在法律上還是不顯著。既然説的是農民所有權,那麼的農民個人到底有哪些權利?這是以後法律要很好發展的。我在調研之後也寫出了報告,希望能夠把老百姓具體成員的權利作為法律上的一個基礎進行推進。
第三,現在農村集體用地建設使用權,爭議都很大,十八屆三中全會開完以後,大家都在學習十八大三中全會的報告。我的一個想法就是説,就是允許農民帶地入市。他在城市裏工作也罷,在農村工作也罷,如果股份到他頭上的話,股份就永遠屬於他。原來我們擔心農民帶著土地進城,因為土地對農民有社會保障的性質,但是現在看來,這個社會保障不是太完全可靠,種那幾畝地打不了多少糧食,也增加不了多少産值,還得靠鄉鎮企業,或者是純粹做農業的基本上國家都要補貼一些錢,因此也不要害怕農村帶地入市,不會對別的人有多大損害,我們要從社會保障的角度,還是要城市反哺農業,從現代工商業反哺農業,從這個根本問題上解決全國的問題。所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城市,最大的問題還是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和農民的財政可能還是有一些摩擦。但是我想,這個問題要很好地協調解決,這要從頂層設計。
我調研了一些地方,一些政府的市長、縣長,地方財政壓力很大,地方沒有錢,所以要靠土地財政,這個問題是另外一方面的問題了,要統籌、全盤地頂層設計去解決。報告中提得比較多的就是農村土地承保經營權的抵押、入市等等問題,從我自己的研究調查來看,這個問題恐怕還要從長計議,慎重為之。原因在於,真正種地的人,土地要抵押是抵押不出去的,因為土地一年真正的農業産值是不高的,商業上作為産值的話,它産不出多少東西,拿它做市場這個問題我認為還有一定問題。由於國家政策對土地保護得很好,拿土地做抵押、耕地做抵押,恐怕也不是那麼現實。
還有一個很大的權利,就是宅基地的權利,這個權利和耕種地、建設地都不一樣,這個問題真是要很好的研究。我做了很多調查,也跑了很多地方,各地做法不一樣,因為法律基礎就不一樣。有一部分宅基地是祖地,本來就是農民所有權演化過來的。還有一部分宅基地是後來作為福利分配給農民的。這兩種不同宅基地的情況,農民對它法律上的期待和看法也不一樣,這個問題也要很好的解決。有一些地方在這個的問題上,在宅基地上也有一些改革措施。
從我的角度看,應該從城鄉統籌一體化的情況下逐步消除城鄉二元制度這樣一個結構,我們也要看到,不能再繼續堅持所謂的一戶一宅、一宅一地,這個做法我是不贊同的。土地那麼少,而且過去一戶一宅、一宅一地,農村就佔了一塊地,而且農民也住樓房了,那就用不這一宅一地了,希望逐步加以改進地權制度。僅是我的一些看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