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政府印發《海南省海域使用權審批出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聚焦用海主體需求,進一步規範項目用海審批出讓程式,在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減輕用海主體負擔、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邁出了一大步。
《辦法》強化海域使用論證評審服務,將海域使用論證評審從原來的審批中間環節調整至用海申請前,作為用海申請審批的前期服務;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用海審批不再以環評為前置條件,環評文件在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均可提交。《辦法》大幅縮短審批時限,解決了“審批等論證等環評”的問題。
《辦法》嚴格落實國家圍填海政策,明確部門職責,規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三沙市海洋局和已劃轉審批職責的市縣行政審批局負責本轄區內海域使用審批出讓管理工作。同時,理順了用海申請、審批、出讓、登記環節,持續深化推進“放管服”改革。
《辦法》簡化非必要審查環節、設置可並行程式,規定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公示與現場踏勘同步開展,項目用海審查期間同步開展權屬核查、徵求意見、用海公示等。將市縣政府的用海審批時限由39個工作日縮短為19個工作日,省政府的用海審批時限壓縮為25個工作日,招拍挂出讓交易時限由45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辦法》明確簡化漁業養殖用海審批出讓程式,對選址位於政府選劃並已完成整體海域使用論證的海域範圍內的養殖用海項目,規定可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對以招拍挂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漁業養殖用海,規定可不再開展海域評估,以海域使用金標準確定標底、底價。此舉有助於降低養殖業用海成本,加快漁業養殖用海審批出讓進程。
海南省將探索海域立體分層設權、海域海島精細化管理,把制度整合創新擺在突出位置,建立健全海域海島管理體系,助力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