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佈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海洋觀測預報活動監管,明確海洋觀測預報監管事項,創新海洋觀測預報監管方式,構建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提升監管效能。
通知要求,自然資源部各海區局(以下簡稱海區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要明確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摸清責任海域海洋觀測預報活動開展情況,加強對在我國領域和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開展海洋觀測預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管。海區局要加強對近岸海域外海洋觀測預報活動的監管,以及對地方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監管職責落實情況的監督。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近岸海域內海洋觀測預報活動的監管。
通知提出,創新海洋觀測預報監管方式。包括:建立監管平臺,組織資料匯交,開展年度排查,實施專項檢查,完善社會監督。
建立監管平臺。自然資源部統一建設“全國海洋觀測預報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海區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設立監管平臺專欄,建立轄區內海洋觀測、預報單位名錄,組織海洋觀測單位在開展海洋觀測活動的1個月內進行資訊填報和備案。
組織資料匯交。海區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根據海洋觀測活動備案情況,明確匯交資料的範圍、內容、方式等,形成海洋觀測資料匯交清單,組織海洋觀測單位按照規定逐級匯交,並在監管平臺予以公佈。對於經核實確認未依法逐級匯交資料的單位,由有關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
開展年度排查。海區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要制定監管實施方案,通過岸線巡查、網路數據監測、走訪座談以及核查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海洋工程可行性研究中海洋觀測資料來源等方式,按年度組織開展海洋觀測預報活動排查。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每年1月31日前向海區局報送本行政區上一年度海洋觀測預報活動監管工作報告,由海區局匯總後報自然資源部海洋預警監測司。
實施專項檢查。海區局不定期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對海洋觀測活動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檢查。結合海上觀測使用、租賃的船舶較為固定的情況,針對性地建立海上觀測常用船舶資訊庫,不定期核查船舶動態和海上觀測活動情況,及時發現從事海洋觀測活動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情況。海區局不定期會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對所轄區域海洋災害警報和資訊發佈平臺、人口密集和災害易發區資訊接收與播發設施建設情況的專項檢查,開展對廣播、電視、報紙、新媒體等是否按照規定刊播、及時增播或插播海洋預警報、非海洋預報機構和個人向社會公眾發佈海洋預警報資訊等情況的專項檢查。
完善社會監督。海區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應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公佈舉報方式,鼓勵漁民等海上從業人員、社會公眾向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提供海洋觀測預報活動有關資訊,經核查屬於從事海洋觀測活動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或違法向社會公眾發佈海洋預警報資訊的情況,可以由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對舉報人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