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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規定》明年實施 漁船可異地委託受檢
發佈時間:2019-12-05 09:29:48  |  來源:央視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葛蕾

日前,交通運輸部頒布了《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規定》,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也是交通運輸部履行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後頒布的首個管理規定。

在浙江的船廠裏,普陀區海洋與漁業局漁船檢驗科的工作人員登上多艘正在新建或者修整的漁業船舶,對船的外形、動力設施、救生設備等多個方面進行檢驗。新規的出臺,進一步明確了監督管理部門和檢驗機構職責,即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由海事局負責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漁業船舶檢驗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國內漁業船舶檢驗的監督管理,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負責漁業船舶的檢驗。不少船主表示,海上作業,安全第一,漁船檢驗的嚴格,也是對船漁民的生命安全負責。

船主:開工的時候,安裝龍骨的時候會過來;建造到一半的時候船檢部門也會過來;等造完下水之後試航幫把關。近幾年,船檢部門嚴格之後,也是對漁民關心。

《規定》還進一步推進了商漁船檢驗融合發展和船檢隊伍建設,並強化了強化異地檢驗管理。因故不能回船籍港進行營運檢驗、臨時檢驗的漁業船舶,由船籍港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委託船舶的營運地或者維修地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實施檢驗。

船主:比如説漁船有時候去外面打魚了 ,那也不需要回到船籍港再修,可以在異地修,對於我們來説節省成本,不用開來開去。

文章來源: 央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