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問一個歷史問題,關於1943年中美英三國發表的《開羅宣言》,台灣未來的高中社會科的課綱將不會再提《開羅宣言》。有觀點認為,這是台灣方面在推動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論”。請問大陸方面認為《開羅宣言》在國際法上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份歷史文件是否還有現實意義?我知道國臺辦昨天已就此表態,還想知道外交部有沒有進一步説法?

答:確實,國臺辦已就此表態。但是你既然問到關於《開羅宣言》的法律地位問題,我可以給你一個回復。

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開羅宣言》為二戰後中國收復被日本軍國主義掠奪和竊取的台灣及其附屬島嶼等領土提供了重要的國際法依據,是舉世公認的重要國際法文件,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重大成果,為國際社會確立戰後國際秩序奠定了重要基礎,具有深遠歷史意義和重要現實意義。

問:你提到《開羅宣言》有重要的歷史和現實意義,但外交部另一位發言人之前説過《中英聯合聲明》是歷史文件,不具有現實意義。這兩份文件有什麼不同?為什麼會有兩個不同的解釋?

答:我的同事已經就《中英聯合聲明》闡述了立場,我就不重復了。我想強調的是,1984年中英簽署的《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解決了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香港回歸20年來,中國政府依照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香港實行管制。“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方針得到了切實的貫徹落實。香港保持繁榮穩定,經濟平穩發展,民主政治依法穩步推進,各項事業不斷邁向新的臺階,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1997年7月1日以後,香港的事務屬於中國內政,外國無權干預,英國對香港所稱的所謂“責任”是不存在的。

至於你問到《中英聯合聲明》和《開羅宣言》有什麼不同,我想這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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