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觀教堂文物正“自生自滅”?宋紀蓉委員建議落實主體責任 | 建言中國031

發佈時間: 2020-05-27 09:51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江虹霖

【編者按】“文化遺産保護責任不清晰,文物塌了、倒了、燒了無人負責”,全國政協委員、故宮文物醫院院長宋紀蓉提案中指出了寺觀教堂文物管理保護和利用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宋紀蓉建議,國家應儘快制定《宗教類文化遺産保護條例》,落實文物保護屬地管理和地方各級政府主體責任。參考環保工作的河長制,每項文化遺産都應該落實責任人,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理念,形成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文物保護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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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故宮文物醫院院長宋紀蓉

提案原文:

依法加強寺觀教堂文物管理保護和利用

文物是文明和文化的載體,是不可再生的人類財富。保護好文物,對於研究歷史、傳承文明、豐富人民的生活具有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組織我們從4月16日至22日對浙江省和江西省的部分寺觀教堂進行了調研。

調研發現,在文物管理保護和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有:

1.雖然《文物保護法》對文物執法作了一些規定,但是在實際的管理工作中,職責不清,機制不夠完善,從而導致對文物保護力度不夠,當遇到具體事件時總是推諉,或是藉故上級審批程式未完成,使得“國保單位文物”得不到及時的保護修復。調研中我了解到:在舟山市的普陀山宗教活動場所有三處國保,以前那裏還有文管所,現在文管所也撤了。普陀山法雨寺信光法師的提案指出,法雨寺三百多年前的九龍藻井出現問題,2016年就上報申請修繕,過了2年多沒有得到答覆,詢問當地文物管理部門何時可以修繕,而且還是寺廟自己出錢修,舟山市文物管理部門以申報手續未得到國家批准為由,答覆暫不能修,寺院很無奈。

2.寺觀教堂中的“國保單位文物”少數由文物管理部門負責,大部分“國保單位文物”由寺觀教堂管理,文物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國保單位文物”長年失修、文物安全形勢依然嚴峻。例如,江西能仁禪寺的一座古塔是國保文物,塔底座是唐代的,現在狀況堪憂,亟待修繕保護,目前寺廟沒有能力支付維修費用,但由於古塔屬於寺院,不屬於當地文物管理部門負責,所以不能得到及時保護修繕。

3.大部分寺觀教堂經費困難,無力顧及“國保單位文物”的保護修復,其他“省保”“市保”文物就更是處在“自生自滅”的狀態。在調研中我們看到,文化遺産保護責任不清晰,文物塌了、倒了、燒了無人負責。例如,天主教寧波教區江北天主堂2014年發生火災,沒有任何人承擔責任。


我的建議是:

1.在擁有文物古跡的寺觀教堂開展《文物保護法》的宣傳和學習培訓,根據各自的情況因地制宜,制定“文物保護制度”。在調研中我們只看到2014年發生火災的天主教寧波教區江北天主堂在2016年修復完成後,制定了《天主教寧波教區江北天主堂文物保護制度》挂在墻上,內容是:①被列入文保的堂口要建立業餘文物保護小組,負責對文物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②有文物的堂口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不得改變文物原貌,不得任意損毀文物。③凡屬文保的建築物,需修建、擴建、改建的,要徵得文物主管部門的許可。④涉及可移動的文物要專人保管,不得損壞、轉借和據為己有。⑤列為文物保護的物品要登記入冊、存檔,並報有關部門備案。⑥接受文物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正是因為火災的教訓,使得天主教寧波教區江北天主堂重視文物保護,建立了相關制度,這種做法應該得到推廣借鑒。

2.國家應儘快制定《宗教類文化遺産保護條例》,落實文物保護屬地管理和地方各級政府主體責任。各地政府與文物主管部門或寺觀教堂簽訂文物安全目標責任書,確定文物安全有責任人,參考環保工作的河長制,每項文化遺産都應該落實責任人,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理念,形成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文物保護工作格局。

3. 推動文物保護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落實各級政府支出責任。由國家設立專項資金對寺觀教堂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化遺産進行保護修繕;各省文物管理部門設立專項資金對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化遺産進行保護修繕,各級政府都應設立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用於對屬地文化遺産的保護修繕工作。

4.設立文物保護基金會,鼓勵全社會參與文化遺産保護。例如,故宮博物院成立了北京故宮文物保護基金會,近年來已募得幾億資金專門用於文化遺産保護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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