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九屆中央委員、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沈德咏。

中國網5月26日訊(記者劉洪慶 栗衛斌)新中國歷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民法典”正在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中共十九屆中央委員、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沈德咏在接受中國網記者採訪時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一些領域的不法人員的犯罪手段和方式不斷發生變化,亟須進一步調整刑法分則罪名體系和合理設置罪名,有必要根據形勢變化調整具體罪名的刑罰配置。加快編纂新的統一刑法典不僅必要,而且勢在必行。

沈德咏表示,我國現行刑法制定於1979年,1997年進行了重大修訂。此後,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我國立法機關又陸續通過了一個單行刑法和十個修正案,總體上滿足了司法實踐的需要,解決了“有法可依”等重大問題,為建設法治國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經濟社會發生巨大變化,現行刑法體系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其中,最突出的問題表現在刑法條文和內容設置的科學性存在不足,刑法與其他刑事法律的協調性不夠,刑法適用上的一致性存在較大差異等方面。這些問題不解決,勢必嚴重影響刑法及其法律適用的科學性、嚴謹性,也容易給司法、執法、守法帶來差異。“你眼中的法律,可能不同的執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的理解是不一樣的。”這勢必給公民守法,人權保障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

沈德咏説:“若繼續採用‘修正案的形式對刑法進行修改已不可行,難以為繼。究其原因主要在於現行刑法的容量不足難以適應現實的需要;打補丁方式破壞了刑法的體系性;影響刑法的內在邏輯和條文標序,適用不便、觀感不好。因此,加快編纂一部統一刑法典已勢在必行。”

他指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與變化,一些不法人員的犯罪手段、犯罪方式也在不斷發生變化,亟須進一步調整刑法分則罪名體系,合理設置罪名,同時有必要根據形勢變化調整具體罪名的刑罰配置,並在新的刑法典中堅決貫徹黨中央關於平等保護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的要求。

他呼籲,在制定統一的刑法典時,不僅要充分吸收刑法理論研究成果,系統修改完善刑法規定;要重新梳理“違法”與“責任”的關係,進一步完善共同犯罪、單位犯罪等制度,不讓一些經營主體鑽法律的空子,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要正確定位責任年齡,既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又有效防止不法人員在實施違法犯罪時拿年齡做文章。要完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制度,更好地激活法律制度,更好地發揮法律制度蘊含的價值,充分發揮法典的積極作用,回應社會關切。

他提出,要系統整合刑法分則罪名體系和刑罰配置,如勞動教養制度、收容教育制度相繼被廢止,亟須更加合理地設置入罪標準和更為科學地設置刑法分則罪名,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有序銜接。同時,也應當根據形勢變化調整具體罪名的刑罰配置;系統吸收、整合1997年以來的刑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中的相關內容。

沈德咏認為,應當將現行刑法總則第三章“刑罰”和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重構為“刑事責任承擔”。目前,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除了執行刑罰之外,還包括緩刑、定罪免刑等,此外還有非刑罰處罰等刑事執行措施,僅用“刑罰的具體運用”不足以涵蓋上述內容。他建議研究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種類劃分,完善刑事執行制度,包括完善非刑罰的處罰措施的適用條件,調整減刑、假釋的適用標準,妥善解決貪污賄賂終身監禁制度與其他罪名刑罰配置不協調等問題。

他建議,要通過技術處理方式,將現行刑法分則“備而待用”的死刑罪名進行科學轉化,在法律上減少死刑適用的罪名。基於我國的國情,死刑不可廢除。但我國現行刑法分則有一些死刑罪名僅是屬於“備而待用”性質,實際適用並不多,並且多個刑法條文的死刑適用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重合與競合。故可以考慮通過轉化(如設置轉化犯)等方式,從技術層面減少死刑罪名。如對因放火致人死傷的,不應再按放火罪論處,相關條文也不再配置死刑,而是可以規定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處理。通過類似的技術處理方式,使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在法律制度層面減少。從而體現我們黨和國家始終堅持的慎刑恤刑、“少殺慎殺”的法律原則與司法政策,也彰顯我國刑法的文明與進步。

他表示:“通過編纂統一刑法典,將1997年以來的刑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作一系統梳理,對於合理成分予以吸收,對於有爭議的問題予以明確”惟其如此,方可以更好地適應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權,更好地實現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