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2月23日訊(記者 董小迪)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3日—28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對證券法修訂草案進行第四次審議。

針對證券民事訴訟具有涉及投資者人數眾多,單個投資者起訴成本高、起訴意願不強等特點,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建議,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在證券民事訴訟中的作用,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規則,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受損害的投資者向法院辦理登記,提起代表人訴訟。

為此,草案增加規定,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説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

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併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