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0月21日訊(記者 金慧慧)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10月21日—26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初次審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

修訂草案根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規律,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針對不同等級採取相應措施。

不良行為的基本特點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開始危害他人和社會,但如果不予干預會日益嚴重。

修訂草案將現行法律規定中明顯已經構成治安違法的行為移入嚴重不良行為,增加實踐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經常發生的其他不良行為,並從及早干預、防止其進一步滑向違法犯罪的角度出發,規定了各責任主體應當採取的具體干預措施。

嚴重不良行為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修訂草案根據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及未成年人容易和經常發生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對嚴重不良行為進行重新界定和列舉,以便於實踐中能準確識別並採取有針對性的矯治措施。

為解決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因年齡原因不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又缺乏跟進的矯治措施,導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問題,修訂草案在充分吸收國內外有效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採取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

對嚴重不良行為情節惡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修訂草案規定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