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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4月23日訊(記者 吳佳潼)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今日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法官法和檢察官法。針對“法官和檢察官到高校和科研院所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相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王愛立指出,我們從法學實踐性教學有利於研究、提高教學培養,提高法官、檢察官素質角度作了規定。

王愛立表示,修訂後的條文規定,法官、檢察官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選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開展實踐性教學研究工作,並遵守有關規定。

“作出這樣的修改,一個是基於法學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學科,現在的規定,有利於將實際工作部門的優質實踐教學資源引進高校,發揮法院、檢察院在人才培養中的積極作用。”王愛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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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愛立強調,修訂後的規定沒有從兼職的角度作出規定,而是從管理的角度,對法官、檢察官到高校、科研院所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作出規範的。主要的職責是開展實踐性教學和研究工作,發揮實踐知識豐富的特長。

法官、檢察官到高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不是完全的個人行為,有的是根據組織需求,單位有計劃地進行的統一選派,個人確實因為工作需要,也要經過單位批准。

“到高校開展教學研究工作,一方面要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同時規定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王愛立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