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4月21日訊(記者 董小迪)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近日舉行分組會,審議法官法修訂草案、檢察官法修訂草案。
根據草案,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全國人大代表蔡素玉建議增加規定,“法官離任二年內,也不能擔任企業或者其他盈利性組織、事業單位的職務”,以減少延後利益輸送。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鄧麗建議增加規定,“具有律師經歷的法官、檢察官,不得擔任其所任職律師事務所代理案件的主審法官、檢察官”。